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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新闻规制法治化现状的考查与分析

  
  前两种单位之设立必须由国新办集中实施许可。它们要满足相关的组织条件,新闻编辑人员条件,要具备互联网新闻管制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且经过实地检查才能做出许可决定。对非新闻单位的法人组织,还对其注册资本与违法记录情况作出了限定,而且对其从业人员要求比新闻单位更加严格。后一种情况,则由该单位向国新办或省级政府新闻办备案即可。如果上述单位出现法定变更事由,则需要换发许可证或重新备案。

  
  可见,与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不同的是,互联网新闻业务对于私人资本显示出了更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尽管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业务也开始了市场化与股份制改革的探索,开始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到行业的发展变革,使得过去基本由国家投资控制的新闻出版与文化事业呈现出了更大的发展活力,而国家的职能则转换到了引导、推动行业发展繁荣与日常的内容管理上,但是主要由私人投资并独立经营的新闻单位目前在我国还是不可能的。而互联网新闻服务领域,则对于私人资本表现出相对更大的开放性。非新闻单位的法人组织在满足更严格的许可条件时,还是可以进入本行业中合法经营的。这对繁荣文化事业,激发群众自己的积极性与首创精神无疑具有推动作用。目前主要的几个门户网站,如网易、新浪、搜狐等,就是这类非新闻单位法人经营互联网新闻业务,并获得良好发展的实例。

  
  (4)新闻信息内容管制制度

  
  新闻行业在中国还处于严格受控的阶段。尤其是在行业准入方面,对于私人资本开放的程度还比较低。另外,在新闻的采防报道与评论方面还受到新闻主管机关的监督制约。这就决定了互联网新闻服务行业必然是与这一大环境相协调的。因而在新闻信息内容管理方面体现了浓厚的控制色彩,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具体的管理形式:

  
  服务项目管理:获得许可的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新闻服务。绝对不能超出核定项目或者擅自变更核定项目。国新办与省级新闻办对此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于违法者可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一定的罚款直至建议电信主管部门依《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其互联网服务。

  
  新闻来源管理: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可能是由新闻单位建立,也可能是由非新闻单位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对两者须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新闻单位可以合法登载本单位已经刊发的信息,只需备案即可。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如果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发信息则必须申请许可。并且在新闻来源上,除了新闻单位自己已经刊发的信息外,所有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都只能转载或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并且需要与后者签订书面转载协议,并报相应层级的政府新闻办备案。可是,依据国务院《管理办法》第13条信息内容合法性的要求,除列举的“非法信息”外,其他信息应属合法。其登载传播,根据《立法法》71条,部门规章是无权扩大限制的。实际上,除中央新闻单位与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外,还有地市一级政府的新闻单位以及某些完全市场化运营新闻媒体。它们的新闻信息能够公开传播,属于合法新闻,但却被排除在《管理规定》允许的新闻信息范围之外了。

  
  此外,因为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与新闻单位并不相同,有采编报道与评论权的新闻单位之设立另有规定,所以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自身无权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更不能发表新闻评论。以上,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互联网新闻行业会比其他新闻行业对私人资本更加开放的原因。上述来源管理的规定,实质上使以上服务单位成为了指定新闻来源单位的“传声筒”与“扩音器”。该制度设计的核心功能,在于扩大指定来源单位的新闻传播范围,加强其舆论影响力。所以允许私人资本的更多涉入与目前的新闻管制理念并不矛盾,甚至还更有助于政府新闻管制目标的实现,即“牢牢把握网上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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