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发展规划制度
与国务院对新闻出版署的授权内容类似,国新办的《管理规定》,也授予本部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进行规划的职权。规划要求同时成为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许可的实质性条件。但该规章对此规划权并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仅仅是在许可条件后附带地提出设立新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国新办的规划要求。与国务院对新闻出版署之行业规划权的列举相比,该规章的规定显得较为单薄,并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9]尤其是把这一要求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的实质条件时,这一要求的不透明性、易变性给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的相对人可能其他一切条件都满足,但是国新办可以基于所谓存在的总量控制规划等等予以拒绝。这种不透明的规划要求也就可能成为行政机关滥用许可权的合法借口。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一规划要求本身可能是合理的。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授权,但《白皮书》则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即“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10]政府对于互联网这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政策,必然要体现在互联网新闻管制方面。一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同时也是网络经济中的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就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而言,某种总量控制在政策上可能是合理的。主要是应该把这种为了推动行业合理发展的规划权进行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不是现在这样简单地附带在许可制度之后。同时,应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公布相关信息,增加规划透明度。这才能对行业发展起到更加有效的指导作用,并且也能为相对人申请行业准入提供更加清晰的准入许可条件。
(3)行业准入许可制度
根据《
行政许可法》以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被该行政决定保留,并被授予了国新办与省级政府新闻办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这一要求的产物就是《管理规定》。它秉持中国新闻管制的主流模式,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采取了事前审批制度。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都必须事先统一向国新办提交申请,由其按照本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该规定把“互联网新闻”定义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两项,即不论是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公开评论分析,还是单纯的信息传播都属于新闻管制的对象。凡是通过互联网登载上述新闻信息的,都要遵守本规定。但只有以下三种单位可以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已经刊发的新闻信息、时政类电子服务公告,向公众发送的时政类通讯信息;非新闻单位法人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转载上述信息;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发的新闻信息。其中新闻单位只包括,中央新闻单位、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与省会城市政府直属新闻单位,非新闻单位则可以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只有上述单位才是目前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业务的合法组织。[11]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单位是被明确禁止的。合法互联网新闻单位与存在外资投资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业务合作时,也必须先经过国新办的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