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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新闻规制法治化现状的考查与分析

  
  传统平面媒体,比如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目前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单位设立审批、审查出版物、出版物印刷、发行等具体管理工作;而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则根据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与以上传统媒体的管理不同,互联网新闻,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实施互联网新闻单位设立许可的权力授予新闻办系统,国新办也就当然被赋予了对许可实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依据该决定,2005年国新办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许可以及日常监管由国务院与省级政府新闻办系统负责。该办组建于1991年,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其原来的主要职责是对外宣传,包括“推动中国媒体对外说明中国、指导和协调对外新闻报道;制定对外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等。[5]后来,它才根据该部门规章确定为互联网新闻的主管单位。在某种意义,这是对传统新闻管制执法体制的重新建构。原来主要由新闻出版署系统负责新闻管制,而现在则把新出现的互联网新闻管制领域交给了国新办系统负责。使其职能由原来的对外宣传调整到内外并重。其下属国新办五局(也称“国新办网络局”)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网上新闻工作,指导新闻网站的规划和建设,承担互联网新闻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九局则“承担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6];而其他下属机构则主要负责相关的外宣工作。由此可见,这两个下级单位在国新办内地位特殊。其中,九局从字面上看仅仅只有行政指导权,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因而,互联网新闻的主要管理职责则落在了五局,即网络局身上。

  
  该办从其组织地位上就体现了它相对于国务院其他职能机关的特殊性。同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其他机关相比,它实际上同时归属中共中央序列,并且原来的职责主要是对外宣传。网络时代的到来,才使得该机构获得一次管理职权的扩张,由指导协调对外报道这种“软权力”转向了直接对内的互联网新闻管制,并拥有实施许可、处罚、监督等等“硬权力”。这就使它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相对于其他同时归属中共中央序列的中央行政机关[7],后者则或者针对临时性、突发性的专门问题而设,主要起一种协调相关工作的作用,具体的行政管理仍由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或者行政相对人范围较窄,受影响的利益比较小,一般不涉及相对人之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等。这就使得国新办在这些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显得“权力特殊”;而在一般中央行政机关中,则显得“身份特殊”。尤其是与其他负有新闻管制职责的行政机关相比,这种“身份特殊性“就更加明显了:新闻出版署与广电局,都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组织法上地位显然更加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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