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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划裁量及其界限

  

  3.是否遵守了规划内容规范和指导原则的规定?


  

  规划法的内容规范对具体规划有限制和指引作用,目的是规制规划的内容范围,而不是具体规定规划的内容。因为具体的行政规划是根据不同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预测和目标设定,因此具体事项会各不相同,法律不可能做出规定,但可以对其内容范围的大致框架进行规制。在规定内容范围的时候,有时会采用强制性的规定,一般会使用“应当”等表示绝对肯定的词语或明确表明某些内容事项是规划强制性的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行政机关在制定规划时必须将其包含在内,也就是舍弃这些事项内容的裁量被压缩为零。如《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范围以外的事项,行政机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的不同进行裁量取舍。


  

  至于规划具体内容方面,由于客观情况各不相同,千变万化,而且规划是对未来目标的预测和设定,因此法律对于规划本身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是不可能做出规定的,立法机关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规划指导原则以及利益衡量原则等的要求进行判断和裁量。这种行政机关自我决定的空间是非常大的,并不像传统行政裁量那样有相对具体的“空间”标准,这也是二者的重大区别的核心所在。


  

  在规划指导原则的规定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的目标和利益,而目标和目标、利益和利益之间难免会存在冲突,那么在制定规划时,对于冲突的目标和利益如何进行取舍,法律一般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孰先孰后的顺序。这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规划本身所面对的事项具有极大复杂性,对于具体的冲突取舍,立法机关很难事先的进行准确的预测,只能交由行政机关在制定规划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这条规定明确了制定城市规划时应该实现的目的和考虑的利益,但是对于这些利益,哪些是应该优先考虑的,哪些是可以放在后面考虑的,单从这条的规定中并不能够看得出来。如在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可能就会把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放在首位,而一个以自然景色闻名的新兴城市可能会把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需要指出的是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是应考量的基本价值导向以及可能的利益框架,而利益衡量原则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针对具体的规划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二者是不同的。前者并不能取代后者的利益衡量过程和结果,二者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与趋向是不同的。


  

  (二)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必要性原则对于规划的要求也被称之为规划的正当性,所涉及的是拟定规划对于规划目标的达成是否需要。换句话讲,规划的制定对于规划目的的实现是必要的,那么制定规划才具有正当性。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在这儿所言的“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实际上就是该处所讲的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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