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

  

  我们且不讨论《条例》修正《劳动合同法》是否合宪的问题,单是修正、解释这一连串动作本身就令人心生好奇。按照常理,新法高票通过,应是获得社会普遍认同,纵有一二误读,也属正常,但“普遍”误读,就令人生疑了。退一步讲,就算《劳动合同法》确实难懂,然立法者俱在,要探究法律的真实含义并不困难,又何劳执行性的《条例》进行“修正”呢?那么,可能的解释只有三种:(1)利益主体并未有效充分参与创造法律,博弈各方尚未达成妥协,尽管它在立法机关获得高票通过。(2)法律自身就存在偏颇,立法机关没有恰当取舍各方利益,被迫需要二次立法调节。(3)法律真的科学合理,“裁员风潮确实是基于对新法的误读。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要怀疑立法者的能力和智慧。”[xxxi]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被看成是立法的失当。


  

  或许是为了平息裁员风潮,解除人们普遍的疑虑,全国人大不得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足一年之际就展开执法检查,检讨得失。调研报告中“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实际上证实了立法机关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意料之中的意料之外。“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立法机关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考虑所谓的“政治意义”、“社会使命”,而导致立法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但立法机关显然缺乏必要的自我批评精神,针对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选择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作出司法解释”[xxxii]的解决路径,实则又是一次法律解释权的主动出借。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种种遭遇,使我们意识到:制度、法律确立后的运行过程中同样存在利益集团的博弈。某一制度或法律一时之间可能通过了,但是随着对这些制度和法律进行体验的利益集团越来越多,更大范围内的不同利益集团可能会行动起来,开始“事后”博弈。他们要么“变通”地执行制度与法律,要么激烈反抗。这可以说是那些立法博弈前期没有发声的利益集团,发出自己的声音的一种独特方式。这也意味着,从不同利益集团来看,存在一个对法律制度的适应问题;从法律制度本身来看,存在一个要随时调整的问题;从立法机关角度来看,存在一个对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估问题。[xxxiii]时间上的近距离,使我们获得了一个完美的观察样本,如何经由个案而反思整个现行立法体制,俨然成为一个更富挑战性的命题。


  

  五、超越偏颇的立法


  

  环视整个立法过程,因为社会环境对草案审议的刺激弱于政治环境的影响,制度上相对封闭的立法机制可以暂时隔离劳方和资方的利益博弈,策略上选择了部门立法、行政主导的模式,因此劳动合同法才能够在争议仍然较大的情况下,在立法机关内顺利审查、快速通过。然而,代价却是劳动合同法引发的立法认同危机,以及频频被企业刻意规避。


  

  (一)回到宪法:劳动权利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深入劳动合同法被过度诠释的表象背后,实际上隐蔽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劳动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该条的规范解读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劳动权是一种基本权利;(2)国家负有保障责任。[xxxiv]那么,国家责任如何实现呢?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它的实现只能仰赖于立法的描绘、行政的执行以及司法的裁决。于是,基于“中国社保政策不够完善,为了保稳定、保和谐”的理由,立法机关在劳动合同法的政策目标设定上,放弃了建立合理的劳动力定价机制的理想,最终选择了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行政干预过度的路径。这实际上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供给义务,转嫁给了企业。诚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可以为这种“转移”提供一个可接受的解释。[xxxv]但应当承认:相对于政府积极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第二位责任。


  

  我们到了必须区分责任的时候了。首先,宪法42条中劳动的义务面相,并不是给个体设定的法律义务,它仅仅是一种美德要求,因为义务只是宪法上的次要命题。劳动者不能因为不劳动而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国家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如果劳动者的总体福利得到实质改善,那么不是国家责任多一点,就是企业责任多一点,甚或共同担当的结果。最后,企业如果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前提必须是基于自愿。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那也必须在税收、财政等方面给予补偿。以此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规避现象,我们不排除企业为了逐利而夸大利益受损面,但国家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劳动保障职责似乎不可不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