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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

  

  同样,以集体合同为例,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立法机关没有考虑加强劳动法执行措施,反而将之视为加快《劳动合同法》立法进度的正当缘由。从劳动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社会保险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农民工来讲,更是非常薄弱的。”[xxii]于是,立法机关在利益衡量时,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引入了“工会”作为一极,并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条款”[xxiii]和“工会可以提请诉讼”[xxiv]。诚然,在国外,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权甚至已经被视为一种宪法上的基本社会权利。[xxv]但是,如果不考虑中国工会的法律定位及其政治运作,这样的设计又能在多大意义上发挥作用呢。


  

  作为公民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第一个裁决者,在对多元利益的衡量取舍过程中,立法机关应秉持良知;立法机关不应为政治利益、意识形态之争而牺牲法律的合理性。[xxvi]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准备在法律的构建上直面当前劳资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借用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教授的话说,《劳动合同法》“将成为扭转长期以来我国强资本弱劳力的标志性拐点,通过国家意志力的形式,缔造一种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xxvii]对此,来自经济学家的论证曾一再提醒,立法机关意欲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市场经济所欲促进的经济效率是相悖的,而一个不能提高经济效率的制度注定是失败的。


  

  透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并没有打破“政策铁三角理论”的魔咒,立法机关的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表现为法工委、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之间的一种封闭性互动;《劳动合同法》的瓜熟蒂落,实际上是透过三者间的协商达到立法政策设定的目的。这也就不难解释,做足了游说功课的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也要纷纷参加“规避劳动合同法培训班”。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博弈延续与立法尴尬


  

  一切的意外都源于意料之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甫一出台,便在业界掀起轩然大波。“华为事件”引发的解雇潮,更是把《劳动合同法》推上了风口浪尖。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就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提案,要求取消《劳动合同法》中的核心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xxviii]几天之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也直面各路媒体,并直言《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巧合的是,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劳动合同法显得更生不逢时。国务院不得不允许部分中小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障金。全国总工会也出来“辟谣”,称“企业经营困难责任不在劳动合同法。”[xxix]相比于立法的“事前”博弈,利益集团的“事后”博弈毫不逊色。


  

  作为《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成为新一轮利益博弈的焦点。2008年5月8日至20日,《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收到多达8万余条反馈意见。代表企业界的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欧美商会,以及代表劳方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多次研讨会、座谈会上反复较量。最终运用“二次立法”技术,《条例》修正了《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劳动者的“姿态”;并试图向劳资双方“解释”《劳动合同法》,以修正各方的误读。[xxx]然而,在《条例》平衡《劳动合同法》的背后,其代价是对于立法本意的“扭曲”,以及对许多本该解释清楚的问题的“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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