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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权保护中的知情权问题

  
  作为人权的环境权,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侵害环境权的主体或者说直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也就是说间接的主体应当是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这种污染行为的加深、扩大。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政府尽到完全的责任,很多污染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针对甘肃另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徽县血铅超标事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在10年前就被批准上马的,污染物长期未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潘岳说,据测算,该企业仅2003年派入大气中的铅就达201吨,浓度约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0多倍,周围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这长达10年的违法排污,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潘岳说,分析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6]
  
  其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受害面比较广,并且多处于弱势地位。徽县血铅超标事件,截至2006年9月13日16时,住院村民为258人。[7]而吉林省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爆炸所引起的哈尔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指出,在松花江沿岸,需要饮用松花江水的人口有数百万人,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市和吉林省的松原市。[8]尤其是哈尔滨市,污染事件发生后,400万市民抢用饮用水和食品,更有人决定离市避难,可见受害的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而且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及时保障。礼县白血病事件调查报告到了相关部门就再没了音讯,徽县血铅超标事件村民维权三年政府无动于衷[9],究其原因,就在于不管是相对于污染企业,还是相对于政府部门,受害者都属于弱势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
  
  再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时间往往比较长,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徽县血铅超标污染事件中企业排污十年无人查处,礼县白血病事件六年发现7名病人,历时多比较长。就是松花江污染事件,看起来污染随着滔滔江水流走了,但是污染的沉淀物将会长期影响周围的环境,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时间长,受害者与污染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可能由于外界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变得模糊起来,由此导致受害者在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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