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环境伦理学的视角对环境法完善的宏观思考

  
  因此,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需要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修改。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体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体讲就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2)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指的是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社会和经济的逐步发展。
  
  2、环境标准的科学制定
  
  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对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这种利用包括合理的排污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对排污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合理性的控制,主要通过科学的制定并严格的执行环境标准来实现的。因此要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下完善我国的环境法,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只有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标准,才能够使排污总量在环境的自净能力之内,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生态系统的循环周期之内,从而达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相处。
  
  在环境法的修改中,不仅应该规定环境标准的制定,更应该规定环境标准的严格执行。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该尽快明确。
  
  3、强化对生态破坏的防治
  
  (1)生态破坏主要体现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为了给在环境法的修改中强化对生态破坏的防治提供理论依据,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为了明确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我们从国家机构设置的角度来分析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
  
  国家机构的设置,是本着各司其职,但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立的。国家设立环保总局,同时又设立了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相关的资源管理部门。属于环境要素的水、土地(包括草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海洋等由这些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管理,这本身就说明了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区别的。而他们职责的不同就更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而环保总局和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则说明环境和自然资源除了区别还有一定的联系。
  
  从环保总局和各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部门所关注的“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注重的是整体,是各种具有自然资源性的环境要素和非自然资源性的环境要素的综合体,但不是简单的相加。而自然资源是各个独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排除与生态的联系的自然要素。因此环保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看问题的视角是不同的,譬如,同样一条河流,站在“环境”的立场上会注重水的质量,而站在“自然资源”的角度会比较注重水量的多少。
  
  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工作,这种职责上的协调关系也体现了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联系。自然资源是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保护环境也就是在保护自然资源。而环境主要是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的结合,自然资源的变化也必然引起环境的变化。对自然资源的盲目开发,破坏了自然资源也必定会引起与之联系的环境的恶化。从这个角度讲,也可以说保护自然资源也是在保护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