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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

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


On Modification of the Goal fo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China


俸俊玲;李文华;邵建忠


【摘要】  立法目的决定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环境立法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环境立法相对于国外多数国家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缺陷日益显现。为了使我国环境立法目的能够顺应国际环境保护思潮,对其进行修改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分析国外部分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出发,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作简要评述,进而提出笔者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一点拙见。
【关键词】环境法;立法目的;修改
【全文】
  所谓立法目的,是指法律内在的价值体现,即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法的目的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准备依靠制定法律而达到的实际目的。由于它是指导和实现一定的法律制度以及形成法律方法的原因,故称“动机上的法的目的”;第二,它是需要依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即作为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1]又称为法的理念。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肯定都有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环境法就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并达到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被视为与其生死攸关的地位时,[2]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并由此产生了解决环境问题的欲望和实现这一欲望或目的的法律规范。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运用法律这种现代社会中最行之有效的社会调空手段,确立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和环境目标,是制定环境法之前必须明确的立法意图,属于环境法基本问题的范畴。
  
  一、对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环境立法目的的分析
  
  (一)美国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3]
  
  同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章“国家环境政策宣言”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应当采用可行的手段以达到这样的目的:“(1)作为世代环境的受托者,履行各世代所赋予的责任;(2)为所有美国国民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的并且是美学的、文化的舒适环境;(3)实施对环境的广泛的有效利用,避免出现环境恶化、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或者其他非期待和毫无意图的结果;(4)保存重要的历史、文化或者自然的国民遗产,尽可能的保持一个支持个人选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环境;(5)在允许提高生活标准和多数人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促使人口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均衡;(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谋求对可更新的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在第101条(c)款规定:“联邦会议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的环境,以及负有保全环境和提高环境品质的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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