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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法修改完善的思考

  
  (二)关于名称的修改
  
  目前,在学术界有关环境基本法的名称叫法不一,主要有环境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但从用词简练,词有全面又具有时代特点出发,称《环境法》为宜。环境基本法的名称,应从用词简练而又能表达我们的愿望出发,称环境法即已涵盖了自然资源和资源。从环境法的目的来分析,其目的之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一般指维持环境现状不使其恶化,“改善”一般指治理,改进环境现状。环境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环境,不使其恶化,还要治理和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其质量,建设更加舒适,宜人的环境。如果我们只将“保护”一词使用于环境基本法的名称中,似乎表明我们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和改善不够重视或无能为力。
  
  从一些资料上来看,各国对本国环境基本法的称谓是不同的,如:美国:广义上称之为“环境立法”与“环境法”,狭义称之为“环境保护法”与“环境政策法”;前西德:干扰侵害防护法;前东德:国土整治法;西欧:污染控制法;苏联及东欧:自然保护法;日本:公害法(1993年以前)、 环境基本法(1993年以后)。 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的意见:金瑞林、汪劲、陈泉生、窦玉珍教授等人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还包括了环境破坏,人类对于环境不仅仅是保护,还应当予以改善,因此使用“环境法”这一称谓才能全面概括环境法的任务。称谓修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我国环境基本法定名为“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当时环境污染状况严重,而忽视环境法另一重要部分--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因此命名“保护法”有失偏颇。因此,可将其名称修改为“环境基本法”,显示其规制范围的广泛性,也使该法具有开放性,起到“名副其实”的功效。
  
  (三)纲目性架构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涉及如: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核心概念的界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保护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的基本环保权利与义务、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及其资助与奖惩、国际合作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
  第二章为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主要内容涉及如:环境保护管理主管机关的权限分配基准、组织的设立、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分、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各个相关委员会及其议事、决策、报告机制、公众参与决策和听证制度等。
  
  第三章为环境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如:环保资料库及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品质监控制度、建立政府事前许可、机动查核、企事业单位自动申报及管制与稽查制度、监测及预警制度、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制度(如,生态保护区制度、稀有的濒临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的保护制度、城乡居民点绿化资源的保护制度、稀有和濒临消失的非生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等)、各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制度如(排污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灾难和环境事故紧急应对制度等。该章内容较多,可以考虑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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