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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
郭武,男,甘肃通渭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注释】 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25页.
王小刚.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林业调查规划,2005(6):70页.
蔡守秋.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 .中国发展,2004(1).
【参考文献】[1]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又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本文中两者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在生态学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是指一种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的控制,它们将生物体育它们的非生命环境及人为活动的调节连接在一起,以创造一个理想的生态系统状态(参见[英]E.马尔特比《生态系统管理——科学与社会问题》.康乐,韩兴国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第7页);在环境与资源法学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22页)。
[2] “一区一法”最早见于学者对区域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如王小刚在《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的论述。具体而言,“一区一法”是指针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不应适用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予以规制,而应当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制,以体现环境保护的自然区域特性。
[3] 我国于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作为该部门法的代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属于基本法的范畴,根据《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不仅如此,学界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后的名称有着极不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名称应为“环境保护法”;有人认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为《环境资源法》;也人认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为《环境基本法》;还有人认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为《生态法》。上述观点参照蔡守秋教授于2007年6月11日在兰州大学的讲座《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基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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