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保审核申请的,需视所在省的环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常而言,核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环保核查申请报告、上市方案或再发行证券方案(招股说明书复印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已建、新建、融资拟建项目环评批复(正在履行手续的提供相关资料)、“三同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
三、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重点
在实践操作中,环境保护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含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主要关注于以下的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
此项主要考察申请者的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以及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复情况。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此项要求申请者应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若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此项考察申请者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的情况以及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情况。
(四)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此项考察申请者在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的情况,和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情况。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未对周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六)其他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还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上一次环保核查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一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