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制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相关细则规定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
立法的不完善是一个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首要原因,只有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才能要求人们更好地去遵循,也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绝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第一,应当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
本文认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家庭成员状况、婚姻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工作单位、从事岗位、工资及实际收入、收入来源;房产状况及居住情况;存款情况及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名称(包括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对外债权债务情况;家庭财产(1000元以上)物品清单;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情况。
被执行人为法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公司法人的实际投资者、注册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公司全部银行开户账号及账上余额;挂靠在公司名下的汽车数量及其现有状况;挂靠在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价值、照片;公司固定资产数量及变动情况;公司无形资产状况;公司长短期投资状况;公司即期及远期债权债务状况;公司上月、上季度、上半年、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法人在申报以上材料时,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法人如果认为自己申报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也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为其保密。
第二,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期限。
依据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当前”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被执行人应当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的现有财产状况及之前一年的静态及动态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还应当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以防被执行人在初次财产申报以后转移财产、隐瞒财产。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成为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强化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法律对不申报者的处罚较小,以及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拘留、罚款等处罚性措施运用得较少,故而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不大。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强化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和隐瞒申报者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到“查得出,罚得到,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