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一些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5]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不予理睬,即使收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的通知也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财物价值较小或者是远远小于执行标的的财物情况又或者是难以实现的债权甚至包括一些债务,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2.被执行人能够轻易逃避监管转移财产,企业法人财产状况不透明,做假账现象大量存在,财务数据严重失真。3.部分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6]4.在我国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惩戒机制较弱,被执行人不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并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大多数发出的财产申报令,没有得到申报,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考虑,法院很少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这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7]5.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被执行人能从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中获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8]
三、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程序之一。法院如果不能妥善、全面地执行兑现(如农民工工资、企业破产债权分配等纠纷),极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而如果法院不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整个执行程序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顺利进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从而被突破。因此,本文认为尽管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在此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仍迫在眉睫。本文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