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法院调查、申请人举报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没有任何人会比被执行人自己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因此如果被执行人能够主动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话,将是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
1.对法院而言,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浪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符合执行经济的要求;同时,通过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且明确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无形中会给被执行人施加心理压力,使被执行人无法置若罔闻,客观上维护了法院的权威。
2.对被执行人而言,财产申报制度并不完全是扣在脑袋上的“紧箍咒”,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一制度:一方面来说,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不利的一面;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有实际困难客观上确实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则是其无法履行义务的证据,可能导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或第233条的适用,中止或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1]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各地高院都曾制定一些准则来确立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2]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都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3]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先进做法并对各地高院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做法的一种正式肯定。
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施行以后并没有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成刚在其《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所说,“笔者在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4]。近几年,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以及无法掌握其财产状况从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执行难”问题愈发突出,媒体的关注客观上使这一问题放大并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有损法院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