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常怡
【摘要】尽管我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诸多尝试,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充分解决。本文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及原因,逐步探索一些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从而找寻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出口。
【关键词】执行难;财产申报;听证;诚信
【全文】
“执行难”是困惑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在2007年底修改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制定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付出的努力。不可否认,这些努力有效地弥补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诸多漏洞,使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诸如本文将要论述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问题,便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构建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出口。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时间范畴是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当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状况,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同时本文认为还应当包括静态的财产状况和动态的财产状况:静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某一时点的财产余额、财务报表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情况;动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增减变动情况。4.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拘留或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