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谨防“负福利”再创新高

  

  另一方面,廉租房建设不仅在热闹的宣传背后面临实质性的冷遇,而且其制度性的扭曲也不容忽视。媒体不时报道的违规租售之类尚属小者。根本问题还在于廉租房如今基本上仍是以户籍居民中的穷人为申请者,而与当代城市化大潮中2亿进城“农民工”、尤其是越来越成为主体的“第二代农民工”的安家需求没什么关系。可是缺了这一块,住房福利要摆脱“负福利”状态是不可能的。


  

  最近一些城市,如重庆、昆明等提出要为农民工建廉租房,这个动向值得称赞。但是,不要说如今这还只是计划,何时能够兑现还遥遥无期,即便开始兑现了,其帮助的对象仍然是“农民工”群体中的“上层”。因为申请人必须先取得“暂住”(现在一些城市改称“居住”)资格,而这又要求有相当的门槛,如“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合法住处”之类。我国许多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往往在把“合法住处”的门槛定得很高的同时,有意无意地默认一个庞大的“不达标”群体存在,平时用他们满足城市对于“苦力”或低贱职业(如收破烂)的需要,一旦认为他们碍事了,要“清理城中村”开发房地产了,赶走他们也容易。因为他们达不到申请“暂住证”的门槛,是连“暂住”权利也没有的。


  

  例如在中国最大城市上海,2004年有53.5%的外来务工人员住集体宿舍和工棚,其余46.5%则主要是租房住,以租郊区农民私房为主。耐人寻味的是:上海规定私屋出租人均面积必须达到7平方米才“合法”,而且不能合租。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则是申请《上海市暂住证》的必要条件。但在上海市的上述打工租房者中,达不到这个“合法”标准的达46.8%。也就是说,在只有少部分农民工能够租房住的同时,这些人中的近半数的租房还属于“非法”。换言之,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而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


  

  即便对于有“居住”资格的农民工,而且城市愿意逐步将廉租房政策惠及他们,通常也都以僧多粥少为由,拟采取“分配”制而非摇号制来确定申请人,即把很少的廉租房指标分到各用工单位,用以安排单位青睐的优秀农民工,就好像过去奖励劳动模范一般。但是,奖励劳模虽是好事,也应该做,却绝非福利,也不该由纳税人出钱。因为所谓福利,就其性质而言是“按需分配”、照顾弱者的,而不是“按劳分配”、奖励强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比劳动模范更需要照顾,失业者比在业者更需要照顾,“非正规就业”而且收入更低者比正规就业而且收入不低者更需要照顾。也只有这种照顾才需要社会出钱。如果是企业奖励它“用得着”的人才,它应该自己出钱才对。而且这种事也与社会福利无关。过去许多企业就曾对农民工中的佼佼者提供过较好的住房条件,如安排“夫妻房”,甚至个别农民工被提拔到管理层后享受相应住房待遇。但从未有人把这视为社会福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