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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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