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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5]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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