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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六)街道信访工作人员
  
  群众更关注自己周边的环境污染事件,如空调噪音,餐饮油烟等,如果环境立法能够对这些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进行规制,建立比较细致的可操作性规范,就会大大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否则事事都只能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而这是不现实的。
  
  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环境管理事权分配
  
  现有规定比较理想化难以真正落实。现实情况是各管各的,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调不够,法院对环保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态度不积极;
  
  现有环境管理体制使地方行政首长的态度起着决定作用,环境执法遭遇的外部行政干预因素太强。
  
  (二)环境证据
  
  取证成本高,仪器设备开支大,污染一过性和污染累积效应等因素导致环境取证困难,环境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压力大,希望减轻;
  
  环境监测站目前的身份决定其经常会面临地方政府的外来压力,从而影响环境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许多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很难从环境监测站获得公正客观的有效证据,环境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很难。
  
  (三)环境行政处罚
  
  处罚力度应给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权限空间。因为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不可能适用同样的处罚标准,例如,1000元行政罚款对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产生的效果是很不一样的;
  
  执法主体处罚时随意性较大,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比较原则,标准不具体;
  
  环境保护部门处罚手段不够,目前主要采用的行政罚款形式无法有效控制污染,应当下放部分原规定属于人民政府等部门的权力(如强制执行权)给环保局。
  
  (四)环境法律条文操作性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的环境法能力有限,环境立法多是对国家立法的模仿和重复。当国家立法规定比较原则性和抽象时,地方立法很难做到非常具体和细化,因此法规操作性差成为通病,这也导致了前面提到的执法主体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五)其他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日常生活中的污染问题,如油烟、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管理,应当在管理主体、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有所涉及。
  
  三、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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