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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小型调查报告

Some Thought on Basic Regula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何卫东


【摘要】  在个案访谈调查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诸如环境管理事权、环境行政管理模式、环境举证、处罚力度、行政首长环保责任制、环境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思路,即从过分强调环境行政强制管理模式向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引导模式转变。
【关键词】基本法;中国环境保护法;修改
【全文】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至今已经有近20年了,这十多年正是我国1949年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变最大的时期,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增长模式也已经确立,近年来,由于国际形势和国内在经济高速增长中表现爆发出的严重环境资源现实问题,使最高当局坚定地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在过去历史发展背景下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迅速发展的要求,亟待修改。任何立法的效果都需要在现实执行和遵守中反映。因此,法律的修改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原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研究修改对策。基于此,近年来我们对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环境管理执法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个案访谈式调查研究,通过了解他们在各自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管理制度等规范实施效果的感受和看法,归纳分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实施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路。
  
  一、个访对象对环境保护法的主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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