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认为,这里对刑讯条件的规定,与律文已有很大不同。律文说,如果证验分明无疑者即据状断之,不必拷讯。而这一敕文则规定,“赃验见在”、证据分明无疑而公然拒抗者,即行拷问,而不能“据状断之”。也就是说宋代更要求证据与口供的一致,这是宋代刑讯条件较唐律发展的地方:宋代强调经过调查证据明白者再拷问,有利于防止冤诬。[38]宋代上述关于刑讯的严格限制,在元朝也得到了继承。[39]根据上引敕文可知,“错斩崔宁”案中,临安府尹获得的证据未达到“赃验见在”、证据分明无疑,而崔宁、二娘公然拒抗的程度。在没有上述充分证据就匆忙刑讯,表明临安府尹违背了刑讯的程序性规定。
最后,宋代刑事审判的另一个原则是“翻异别勘”,即犯人只要在案结时翻供,或行刑前称冤,官府就要把案件重新审问。北宋时详细规定犯人如果是在审问时翻供,案件就由本州或本府另外一个司法机构重新审问。如果是在审问完、临刑前称冤,犯人就得由州府的上级机构(称为“监司”),比如转运使、提刑使等指派其他州府的官员来重审,或将犯人提到其他州府重审。[40]在“错斩崔宁”一案,虽然府尹的判决得到皇帝认可(小说称府尹定案后“奏过朝廷,部覆申详,倒下圣旨”),向上级奏核的司法程序合法。但是府尹令人将崔宁、二娘押赴刑场时,在求生的本能驱使下,二人很可能行刑前称冤,甚至在之前案结时就翻供。然而,原文只是交待“两人浑身是口,也难分说。”小说潜在地表明,府尹将二人称冤的资格剥夺了。
当然,府尹的上述种种做法,与小说作者情节安排所需有关,也许与当时真实的审判实情相比有些夸张。但是,现代学者据这些夸张的叙述进行辨析,得出的结论是否与史实一致,实在是应该慎之又慎。
四、证据获取技术与宋代法医学
一些学者提出中国古代科技的不发达限制了获取证据的渠道,冤案的产生与此有关。那么宋代法医学及当时证据获取的技术是什么样的状况呢?相比同时期的其它国家,宋代的证据理论与技术高度发达。诸如南宋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名着,领先欧洲三百多年!此书对侦破各种疑难案件提供了许多经验技术与证据理论,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积极影响。
苏力研究《窦娥冤》时认为当时没有涉及物理检验,没有或者很少死亡解剖的知识,诸如宋慈的《洗冤集录》只是极少数例外。[41]这种见解不符合历史事实。自五代十国以来,早已出现诸如《疑狱集》、《续疑狱集》、《慎刑说》、《折狱龟鉴》、《棠荫比事》等着作,这都是当时涉及检验、治狱的重要着作。在一些私人文集里面,也有若干司法检验总结的介绍,如《梦溪笔谈》中的若干篇章。《庆元条法事类》中《验尸》一篇章中还有收有详细的验尸图表。在《洗冤集录》出现之前就已有专门法医学着作《内恕录》(已亡佚)。
除此之外,早在三国时代(公元220~280年),吴国的张举就已知道用烧猪的动物实验方法协助法医检验死者是在生前还是死后葬身火海。[42]这种检验方法为宋慈所收录,他提出:“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43]更早在秦国时期的法医技术即提到,查明死者是否是自缢,要“视舌出不出。”[44]宋慈则更准确地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45]另外,《洗冤集录》中介绍用明油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就能吸收和过滤部分影响观察伤痕的其他光线,伤痕就更清晰。[46]这种技术,早在北宋,沈括就记载一老吏提过相同方案──“验伤不见迹,请用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迹必立见。”[47]有学者指出在北宋就已出现着名的区希范人体解剖图,人体解剖甚至可以上溯到西汉末王莽时期。北宋时期解剖学的显着发展与《洗冤集录》的着述、刊行有很大关系。[48]
所有这一切说明,《洗冤集录》并非是南宋时期没有前人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凭空出世。该书本身即相当于对中国历史上久已存在的各种物理检验、尸体解剖等知识的大总结及进一步的发展。诸如宋朝郑克从历代案例中概括、提炼出诸多证据理论与经验,供后人参考。比如他曾说:“凡据证据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49]也就是说,寻求案件真相,必须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口供与所检验的事物相结合起来比对。他还认为有时物证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强──“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50]临安府尹的司法实践正是与这种证据理论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