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化、再分权与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
行政法领域的“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的理论探讨确实构成了对传统的“形式法治论”所立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的有力挑战,通过将“民主”接纳入现代行政过程和司法过程,共同提出了行政法治的“民主化”命题,这就提供了中国行政法治“包容性增长”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此二论具有更加宏观的理论与制度意义,要者有二。首先是行政法的“共和化”取向。开放参与的行政法思想来自于共和主义的理论传统,来自于共和主义关于公民德性与责任的规范性论述。二位作者在进行基础性的理论论证时所援引的卢梭、密尔、哈贝马斯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其他协商民主理论家的政治理论,在本质上属于共和主义的理论脉络。行政法“共和化”取向将意味着行政法基本过程的民主化建构,并通过这一建构实现公民的德性培养和能力提升。其次是“再分权”的结构化思想。传统分权局限于公共领域的“三权分立”及通过
宪法对这一分权框架的严格守护,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主题上则通过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区分来完成,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通道被局限于选举,整个国家政治通过精英化的代表机制展开。而“再分权”突破了这一经典理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分权上承认分权结构的实际变化,并提供基于程序合理性的规范性辩护;二是在国家与社会分权上突破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简单对应,在行政权/司法权领域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可能性及其制度机制。这样的行政法治探索尽管面对的是行政法的内部问题,但日益具有
宪法上的价值与意义。
“包容性增长”是最新的政治性提法,主要集中于经济和社会领域。事实上作为与经济/社会领域频繁互动的法治领域,这一提法也具有合理性与真切性。包容的逻辑前提是开放和承认,这是对原有的规范紧缩性的结构化修正。中国行政法治“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前景就是“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为我们展示的新结构与新路径,尽管还存在诸多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安排上的缺陷。
主要评论书目: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