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超越形式法治论:中国行政法治路径新探

超越形式法治论:中国行政法治路径新探


田飞龙


【摘要】“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以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的现实处境为出发点,对“民主”进入行政与司法过程的理论正当性与制度妥当性进行了初步的论证和建构,构成了对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的有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行政法治的结构性理解,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新路径的探索,如理论更加精细、实践更加得当,或可实现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并为世界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全文】
  
  引言

  
  细数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的法治建设成就,行政法治领域可圈可点。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以“司法审查原则”为核心的中国行政法学及中国行政诉讼法制日益成熟。随后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单行部门法为代表的行政行为法体系获得强势建构。行政行为类型化的发展又进一步支撑了行政诉讼裁判技术的完善。行政法总论部分以引自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为核心建构起一套严格的行政法治规范框架。建立在司法审查和依法行政这两大原则基础之上的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初具体系,得到国内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力量以及学术组织的肯认。然而,这一“形式法治论”是以西方严格的宪法分权框架以及消极行政权预设为前提的,此论在普及行政法一般理论并初步支撑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基础性建构方面功勋卓着,但却与世界范围内公共行政的开放性与民主性的趋势以及中国自身的宪法结构渐显隔膜,日益难以合理解释并引导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进程。

  
  在此背景下,部分行政法学者逐步悬搁“形式法治论”的简单规范诉求,认真对待“民主”对公共行政领域以及行政诉讼领域的价值渗透和制度影响,产生了“新行政法”和“实质法治论”两种主要的回应模式。“新行政法”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展开制度建构,通过公共行政开放性和民主性的扩展,实现行政过程的自我合法化,追求政府和公众在行政治理中的再分权与合作效果,代表性着作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的《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实质法治论”以行政诉讼法为核心展开制度建构,通过司法过程的开放性与公众意见的多元参与寻找“法律共同体”的在先共识,以“共识”支撑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代表性着作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的《实质法治》。笔者认为,此两论以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的现实处境为出发点,对“民主”进入行政与司法过程的理论正当性与制度妥当性进行了初步的论证和建构,构成了对中国行政法的“形式法治论”的有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行政法治的结构性理解,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新路径的探索,如理论更加精细、实践更加得当,或可实现中国行政法治的“包容性增长”并为世界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