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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下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过去人们曾认为,现代社会愈进步,现代经济愈发展,现代技术愈先进,现代人就会愈超脱于自然界之外,现代经济也就会凌驾于生态之上。因而,人、社会和自然界的依存关系就会逐渐削弱。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现代社会怎样进步,其现代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一切物质资源,归根到底都要取于自然界;无论现代技术怎样先进,企业生存与发展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系统中进行,还与一切同物质资料有关的周围环境存在着一个相互平衡和协调发展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相互平衡和协调发展是愈来愈重要,并将会日益主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生态环境系统对企业经济系统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无论过去、当今还是未来,都是如此。只有在大的生态环系统存在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企业这个小的生态系统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的环境管理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大会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即“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重新评估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调查研究任务,历时若干年,在考证大量素材后,于1987年出版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这篇报告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敦促工业企业界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2]这份报告一发布即得到了50多个国家领导人的支持,他们联合呼吁召开全球性会议,专题讨论和制定行动纲领。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出席会议,并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并开放签署。这次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类已经认识到在此之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工业文明时代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人类社会应当走可支持发展之路。要实现可支持发展的目标,就必须改变工业污染控制的战略,从加强环境管理入手,通过企业“自我管理”的方式,把环境管理融入企业全面管理之中。
  
  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历史演进
  
  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重大变革和广泛行动。自从环境问题出现以来,各种国际组织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环境法制管理,即通过制定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约束各缔约国的环境行为;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法规并强制企业执行,以减少各种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尽管这些环境法制的力量对保护环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仅靠环境法规的强制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并不能激发企业自觉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样样全包,在执行中也不可能时时处处对全社会的环境行为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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