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
1、历史原因
几千年来,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很多家庭还受此种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当然也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为女性的个别案件,这也是近些年来所提出的。
2、经济原因
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观念滞后缺乏救济途径
清官难断家务事,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属于其他家庭的“内政”不能干涉其他等意识,因此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1993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婚姻法(修正草案)》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目前主要的工作便是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从要件上看,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可能是男性也有可能是女性,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从方式上看,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胁迫等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在暴力范围上看,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等形式;根据这些特点,笔者认为除了对目前的立法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法律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对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建议完善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妇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操作。为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