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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朱爱军


【全文】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范围内,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具有相当危害性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试从家庭暴力法律既社会因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一、造成家庭暴力的法律因素

  
  1、界定不明确

  
  上述《司法解释(一)》所作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最权威的法律界定。但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排除了性暴力、将没有造成后果和口头威胁的行为(俗称冷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外,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

  
  2、立法不足

  
  目前从家庭暴力的实体法上来看,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且救济途径缺失的缺点,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也,使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不足,尤其缺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从“暴力”范围和认定上看,现行立法强调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等未作调整。另外,家庭的封闭性也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变得非常困难。

  
  3、责任不明确

  
  《妇女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解、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解、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但上述法律对各部门职权规定的很模糊,难以有效形成合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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