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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生态学审视

  
  (4)入侵物种的概念在我国宣传和推广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4〕,外来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它影响到遗传资源和种质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没有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行及时修改,在其中制订包括关于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在基本法基础上制订专门针对外来生物入侵的单行法,造成预防和防治工作无法可依。
  
  (三)现行《环境保护法》与生态安全理念
  
  1.生态安全理念
  
  生态安全是人与自然这一整体免受不利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并使得系统的脆弱性不断得到改善。一方面,生态安全是指在外界不利因素的作用下,人与自然不受损伤、侵害或威胁,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能够持续,自然生态系统能够保持健康和完整。另一方面,生态安全的实现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通过脆弱性的不断改善,实现人与自然处于健康和有活力的客观保障条件。生态安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动态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的特征。〔1〕
  
  2.中国生态安全现状
  
  中国目前的生态环境处于低安全度状态,主要表现为:其一、中国生态环境面临着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生态破坏范围在扩大;第二、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环境问题接蹱而至;〔2〕第三、饲料添加剂、农药、化肥对食品的污染,特别是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未知都极大地影响食品安全乃至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第四、生物技术对生态安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人造异植物种或异植性状对环境的破坏,目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让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这些生物会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和人造灾难。〔3〕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给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和良好的支撑环境,把生态安全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应针对中国生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强有力的法律规制。
  
  3.生态安全理念的环境法的审视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指导思想,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律文件和许多专业性法规相结合的较为独立的生态安全立法体系。对外,中国已缔结或参加了许多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核安全公约》、《保护濒危动植物国际公约》、《湿地公约》等,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国内立法的不足,并且能够为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参照。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生态安全的法律规定上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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