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受害人有过失便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殊不知这种对过失相抵规则直观性的理解并不正确,其并没有正确理解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两个要件。如上所述,不是一旦受害人有过失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而是需要受害人之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即具有因果关系始有过失相抵适用的可能,此外,还需要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始能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处理侵权案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本案中能否适用债务抵销之规则?
在本案的诉前调解中,有人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因受有轻微之伤害而花去医药费50元,既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那这50元医药费怎么处理呢?有人提出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适用债务相抵之规则将1000元减去50元,直接赔付950元。其结果堪称完美,但是对于这类案件适用债务相抵确实不适宜的。具体而言,本案是故意侵权案件,存在两个故意侵权行为,双方均是故意侵权人,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不能适用债务相抵之规定的,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显然有违公序良俗,也会造成道德风险,很容易造成对处于弱势的债务人的人身权损害,比如,张三欠李四五千元,但张三因为嗜赌如命,在外面输了很多钱,根本无资财还李四欠款,李四多次催要未果,非常气愤,因此,李四便找打手教训张三,并叮嘱“打够五千元即可”(即对张三进行伤害,使其花去医药费达五千元),在本案中,李四主张用五千元债权抵销侵权之债务,如果法院支持侵权人李四的主张,适用债务抵销的规则,这会明显违背群众朴素的法感情,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效果,正是因为此,因故意侵权而发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债务抵销。
如上所述,由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和刘某均是故意侵权人,因此不能适用债务抵销,那么本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的看法是,本案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应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张某赔偿刘某1000元,刘某在另一侵权案件中赔偿张某50元,可能有人会问,结果还不是仍然赔偿950元吗?这样处理没有意义,不如抵销更为便捷。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笔者认为,对此案件分案处理意义甚大,理由如下:第一,本来就存在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按照诉讼法理应该作为两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第二,对于分案处理的意义,我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设张某和刘某互殴,导致双方均受伤严重,其中刘某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在本案中张某应赔付刘某20万元,刘某应赔付张某3万元,如果张某的赔偿款刚好够支付医药费之用,且刘某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此时情形刘某在支付医药费后,没有任何财产赔付张某,而刘某又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个时候按
民事诉讼法第
233条[3]之规定,可以适用执行终结规定,刘某无须再赔偿张某。但是如果适用债务抵销的话,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刘某无钱支付医药费,如果刘某此时正好在医院住院治疗,很可能导致刘某无法得到救治而丧失生命,所以对两个故意侵权行为所各自导致的债务不适用相互抵销,而采分案处理的方法,使侵权人各赔各自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非常有意义。第三,采取分案处理而不能适用债务抵销的意义还在于防止恶性报复主义的爆发。即对于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允许适用债务抵销之规定,会导致恶性报复的爆发,如一个穷人不小心将一个富人打伤,穷人无法赔付对方,富人为泄心头之恨,很可能采取暴力伤害的方法去伤害穷人,以主张抵销,这显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显然也不符合文明法治社会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