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过失相抵之要件
——兼谈债务抵销之适用
夏从杰
【全文】
【案情】:几个小青年在路口聊天,一个身材高挑、容貌靓丽的女孩刘某从该路口经过,其中一个小青年张某看见刘某,随口说了句“这小妞长的不错”,女孩刘某便开口骂人,张某感觉在朋友面前丢脸,遂上去拦住女孩,责问对方骂谁,不料刘某上来向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又骂了句“你骂谁是小妞,你妈才是小妞呢,骂的就是你这种臭流氓!”,张某感觉在朋友面前“丢份”,又被对方迎面打了一巴掌,怒火中烧,一怒之下,向刘某还了一拳,致刘某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张某在本案中受有轻微之伤害,花去医药费50元。[1]
本案中,张某出言不逊在先,刘某开口骂人并先动手打人亦存有一定过失,问女孩刘某骂人、打人之过失能否构成过失相抵而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处理】本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赔付刘某950元。
【分析】:虽然本案看似简单,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其中蕴含的法理价值却值得深思,具体来讲,在本案的处理中,出现了三种处理办法,一种认为,应该适用过失相抵之规则,另一种认为应该直接适用债务抵销之规定,第三种认为,本案既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之规则,也不能适用债务抵销之规则,因为在本案中牵涉到两个侵权行为,应该分案处理,笔者即为此种处理方式的倡导者。那么究竟何种说法合理呢?为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过失相抵及债务抵销的适用问题。
一、本案能否适用过失相抵之规则?
为正确有效的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要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二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所谓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是指侵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同为同一损害的原因,两方的过失相互助成、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换言之,对于同一损害结果,不仅侵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且受害人的过失与该损害结果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形成助力,即两过失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形成原因力之竞合。如果受害人虽有过失,但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原因力,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如同一个人虽有过失,但其过失并没有造成他人的任何损害,过失人无需负赔偿责任一样,如一个女人打男人一拳,但是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则不发生赔偿责任。以此来看,过失相抵实乃与有原因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