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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下)

  
  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更具有人性化

  
  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四种,即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九、工伤保险费率独家决定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有差别的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初衷,主要是利用费率杠杆促使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之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则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之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一般为县级统筹。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精神,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有利于整合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整体优势,降低运营成本。

  
  特别提示:

  
  为帮助企业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应用技巧,石先广律师推出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深度解读与企业应用技巧》培训班,有关培训事项,请致电:1896465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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