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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下)

石先广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下)


石先广


【全文】
  
  六、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责任

  
  这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修订之前的条例仅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修订之后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骗保的责任。修订之前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之后的条例将骗保的处罚标准规定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增加了不协助调查的责任。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但之前的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予以协助调查的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条,即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增添了“亡羊补牢”规则

  
  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就增添了一项“亡羊补牢”的规则,即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前即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补缴了工伤保险、滞纳金及罚款后,工伤保险基金可承担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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