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问题就是论证方式:我们如何来论证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一个经典的观点——“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我想论证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入手:
第一点,法律产生于社会。这一点大家应该是都认可的,这是从法律起源的意义上讲的。
第二点,法律来源于社会,这个是从现实法律的产生讲的。前面是起源意义上的,这是从现实意义上讲的。法律无不是应对现实社会问题而产生。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所有的法律问题是不是这样?
第三个论证是,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的发展与社会也分不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的历史,就是社会的历史,法律调整的内容都是社会的各种事务,这是关键的一点,要讲清楚马克思的这一句话,必须从法律的内容去理解。这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1)实体法的内容都是各种社会事务。
(2)程序法的内容是同实体法相关的社会事务,所有的程序法也是可以归结为社会这个概念。
(3)关于法律的法律,就是立法法,这个法律表面上看来和社会事务不相关,但在所有的法律里面,关于法律的法律同样可以归于社会,可以追溯下去。
第四个论证,“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需要一个切入的思考点,我认为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即一个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被另一个国家所借鉴、所移植。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带有普适性的产品,它的工具属性是很明显的,所以它的专属性不是很明显。而凡是有历史性的东西,应该是带有某种专属性的,不能为别人所有,我的历史就是我的历史,别人不能替代的。从这个角度来思考“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仔细考察一下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的内容到程序法的内容,全是为了解决问题,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问题。
最后是一个结论,上述的这些观点,都是服务于这个结论的。结论是什么呢?这需要回到我们改革之初关于法律的本质、法律的阶级性、社会性的争论,当然我们今天的思考不是停留在这种层面。结论是这样的:法律的社会本质的外延,应该大于法律的阶级本质。我不喜欢用阶级性、社会性这样的概念来替代,法律的社会本质的外延,应该大于法律的阶级本质,或者说,法律的社会本质包含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本质是阶级社会的特征,而且应该是阶级对抗激烈社会的特征。在非对抗的阶级社会,法律的阶级本质并不凸显。而社会本质可以贯通于法律的所有历史。马克思、恩格斯说“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实际上是对法律的社会本质的一种深刻揭示,实际上是对法律本质的深刻揭示,就是把法律归于一种社会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