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刘作翔
【全文】
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里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这个大家都很熟悉,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经典就是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他有一句关键的话,就是“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这句话,我觉得是相当精辟的一句话。当然,对这句话怎么理解,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也有很多的争论,包括我们国家的学者都有很多的争论。一般人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律怎么能没有自己的历史呢?”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的历史。但是,我想这句话,他们是从法律的社会本质这个角度来阐释的、来讲的,有深刻的用意。所以下面我想围绕这样一个经典的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第一个观点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观点,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他们把法律、宗教、哲学等等都看作一种社会意识现象,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这种社会意识和社会上层的建筑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自然要反映各种各样的社会存在现象,法律的任务也是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应运而生。这是我想强调的第一观点。
第二个观点,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将这种社会意识解释为自由意志。什么是自由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书里面自己有一个权威解释,他们说“自由意志指的是脱离现实基础的意志”,即没有基础、没有根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本书里面有这样一段话:“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他是反对将法、法律解释为自由意志的。这是第二个我想谈的观点,就是不能把社会意识解释为自由意志。
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社会”这个概念。“社会”的概念,我个人理解,就是它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当然对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还可以再细分无数,即可以无限地细分下去。但是我认为在理解马克思这句经典话语的时候,我们取这样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好处。这是我想谈的第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