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是美国等国家采用的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这一规则,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中采纳。例如,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是“有毒的树”,那么,不仅用这种方法直接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能采纳,而且通过被告人供述又获得的作案工具等物证或书证也不能采纳,因为它们都是“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只要树有毒,果实就一定有毒,就都不能食用。这是一种严格形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笔者在此就不一一细述了。
三、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标准
1.规则: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解释:证据的真实性是采信证据的基本标准之一。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据用作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言之,在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中,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某个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那么审判人员就不能采信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