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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综上所述,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是不同层面上的标准,符合采纳标准的证据不一定都能够满足采信标准的要求,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满足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另外,二者又是从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符合采信标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符合采纳标准,例如,具备了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能满足合法性标准的要求。当然,由于采纳在前,采信在后,所以实际上不会出现已经采信却不能采纳的证据。


  

  二、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


  

  (一)关联性标准


  

  1.规则:在控辩双方提交法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2.解释: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一定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关联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决定证据价值的基本要素之一。


  

  (二)客观性标准


  

  1.规则: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2.解释: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人的梦想或主观猜测,也不是基于某种宗教迷信的判断。所谓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三)合法性标准


  

  1.规则: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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