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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凸显国家主义思维

  

  既然“公共利益”最终是人民的利益,人民自己才是公共利益的可靠守护人;只有让人民实质性地参与征收乃至规划决策过程,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再以危旧房改造为例,谁最有资格决定改造工程是否具备“公共利益”呢?当然是住在危旧房的居民,因为工程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命运。政府也许会说,危旧房改造还涉及市容形象等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但是和命运攸关的居民利益相比,这类虚无缥缈的“利益”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旧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危旧房改造需要获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则需要2/3以上签约才能生效,从而要求征收决策过程由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被征收人参与决定,而非由政府和开发商单方面决定。当然,90%以上同意的要求是否太高?如果多数同意是在补偿标准公开之后的知情意志表达,是否还有必要在协议阶段要求多数签约?尽管一些实践部门的人士认为真正的危房改造很容易获得90%同意,这些细节都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但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协议应该获得多数居民同意的原则不能改变。然而,新草案恰恰删除了这一重大制度进步,以很可能流于形式的人大审议取而代之。


  

  在没有公民参与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就成了一句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的赘语。新草案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列举和旧条例大同小异,并在列举前加了一条限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这种限定有什么实质意义呢?难道还有哪一项工程会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吗?如果任何工程、任何征收都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那么新草案如何改变政府要拆哪儿就拆哪儿的现状?国务院法制办对新草案的说明更让人相信,也许在这个问题上新草案根本不想改变现状: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按照这种指导思想,迄今为止进行的所有征收或拆迁有哪一个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甚至“重要方面”呢?虽然政府卖地对“遏制房价”的作用恐怕是无稽之谈,但没有哪一项工程不是以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名义进行的,也没有哪一项工程会一点都不改善居住工作条件、城市环境或城市功能。如果这就是立法者所理解的“公共利益”,而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可以“义不容辞”地插手,那么新草案就等于在为政府主导、GDP至上的发展模式大开绿灯甚至保驾护航。事实上,新草案删除旧草案中关于“非公”拆迁的规定本身似乎表明,“公共利益”已经吃掉了一切,地方政府的征收权实际上无所不在。剩下的就是一个“公平补偿”问题,而法制办也特别说明:“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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