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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立法的进步与局限

2010:中国立法的进步与局限


张千帆


【全文】
  

  2010年,中国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和《人民调解法》,修改了《保密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同时出台了不少规章和规定。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亮点在于技术细节方面的完善,其程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以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为例,一大进步就是实现了养老


  

  和医疗保险的“异地漫游”。为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全国联网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劳动者跨地区工作清除了不必要的障碍。但同时不能不看到的是,技术进步并没有解决这部法律解决不了的实体困难,那就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保障程度过低。目前大多数人都不可能靠养老金过活,医疗保险也只管小病。要让《社会保险法》真正发挥作用,国家今后还得投入比现在多得多的财政,增加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保密法》修改的主要亮点也在于技术细节,譬如以往中国只注重保密,而忽略了解密的重要性;如果已经超过保密时效的事项仍然被保密,公众的知情权自然就遭到剥夺。因此,此次修改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动解密;二是主动审查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更重要的是,修改后的《保密法》有限度地上收了定密权。以前由于有权定密的政府单位过多,定密程序十分随意,造成“国家秘密满天飞”,这严重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现在县级以下的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而且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新法对定密主体的限定和程序的完善有助于纠正国家秘密范围过宽的现状,但这种改善是有限的。严格来说,地方政府根本没有资格确定国家秘密,因为国家秘密应严格限定于国防、军事以及某些敏感的特殊外交事务等专属中央政府的事项,其余都属于必须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而只有中央有关部门才有权决定什么是“国家秘密”,地方政府仅有权执行中央规定。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治国理念 既然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内部治理,有什么地方事务是不能或不应该向老百姓公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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