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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 2、10、15条之我见

  
  综上,立法应该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使违背忠诚协议者在离婚时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离婚时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契约的效力,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体现了正义、公平的价值,并有助于逐步树立公民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作者简介】
夏从杰,男,西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婚姻法、侵权法等,曾师从我国著名婚姻法学专家、中国婚姻法学会副会长陈苇教授,作者现就职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注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wsdc/index.php?id=435922>,发布时间,2010-11-1510:08:38。本文所评析的条文以此《草案》为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参见“内地拟明确:妻子擅自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一文,载于中国文化传媒网,<http://www.ccdy.cn/xinwen/content/2010-11/18/content_700522_2.htm>,2010-11-18。
西南政法大学的婚姻法专家陈苇教授是主张生育权的男女平权的,笔者曾在学校期间向陈老师请教过这一问题,陈老师是一位热衷学术、治学严谨、待生如子而为学生普遍爱戴敬佩的一位婚姻法学名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2009年10月发布。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11月6日在海口召开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
请参见“法学专家称夫妻可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一文,载于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11/10/3054042_0.shtml>,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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