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实行的私车牌照拍卖是否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上海市实行的私车牌照拍卖在《行政许可法》中也找不到依据,因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条件,不属“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号牌发放“总量调控”(即私车牌照拍卖)实为增设行政许可,超越了上位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应收取其他费用。以车牌拍卖的方式向中标人收取巨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有识之士早就指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上海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完全可以不理会车牌拍卖制度,直接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条件、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颁发牌照。若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对上海市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分析;万一有人提起类似诉讼,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结局是可想而知的。此属另外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