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上海市实行私车牌照拍卖究竟是否合法?
1、上海市实行的私车牌照拍卖是否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条规定的申请机动车登记五项条件是充分且必要的。五项条件并不包括“私人私企客车额度”。如果增加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凭证(包括“私人私企客车额度”),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就立法学、法律层次和语言逻辑而言,上文中的“法律”是狭义的,因为广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若上文立法本意是指广义的法律,没有必要将“行政法规”与之并列。众所周知,“法律”(狭义)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于是,上海市实行多年的私车牌照拍卖是否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目了然。自然会有人出来争论,但请本着法理,本着良心,拿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虽然规定“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尽管在立法体系中,《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大致处于同一位阶,但现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授权地方人大(或地方人大常委会)设定新的机动车登记条件,而是明文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其实北京即日(2010年12月24日)起实行的新车摇号上牌政策也有同样的问题(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只不过,北京摇号上牌是不收费的,政府就避免了瓜田李下的嫌疑。确乎,许多政策只要牵扯到莫名其妙的金钱、利益问题,事情就更加错综复杂;不得不承认,北京的摇号新政比上海拍牌略胜一筹。
需要指出,上海市虽然实行私车牌照拍卖,但机动车号牌仍由公安机关发放。当年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先生针对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的上述言论指出了问题所在,但其理由并未切中肯綮(也可能是媒体报道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