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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证

  
  私财强管,一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耗财的最小单位。二因家财变更次数,多于公财。三因无论公私财,被侵后多归于家庭,家庭是终极去向。

  
  家庭需求,是犯罪之源,严限私财增减,是堵源之措。

  
  第五节 规范与无序并存之弊

  
  公私财,看似孤立,实则相联。私财来龙,公财去脉,故私财管,是公财管的外延。

  
  当前,是重公轻私。单位有会计、制式账,当需查考,尚为二分之一。而私家,既无会计又无账,当需查考,二分之一也不能。

  
  公财增减规范,私财增减无序。无数无序,包围着寥寥无几的规范。无序时刻在向规范冲击、渗透,规范方却无良策。从而使规范的局部措施,不能发挥整体的规范作用。不能全规范,便无规范可言!

  
  公财管,似齐墙,私财管,如乱物。若私拆公墙,且所拆仍乱放,哪堆升,并无迹象。若双方皆为齐墙,公降,私必升,极易对比。

  
  第六节对称措施

  
  家庭,可视为小单位。单位的财管,已属成方,且简明易懂。财证规程,正是单位间的财产增减模式,而非新发明。作者只把模式扩大化,不必“公私分明”。团无大小、民无长幼、职无高低,皆受同约。

  
  财证,是把诸多不对称,纠为对称。公私皆配专职会计和制式账;公私与财证机构的财信对应;公私财产及其增减,皆可全考。

  
  第六章 币、票改革

  
  第一节 案例

  
  沧州市的庞某,于2002年1月1日,将7000元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北大街储蓄所,并得存折和卡号为X的电子借计卡(简称电卡)。存款不几日,庞某取出2000元。之后到另一储蓄所取款时,得知存款仅剩20元,余已被人从自动提款机支取。庞某急到开户所查询,该所为其打印一份“中国银行辖内往来它代本明细表”,说明存款已于当月11日被人从中国银行安溪支行支取。庞某便到沧州分行讨“说法”,未得满意答复,便将其告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庞某诉称:开户时营业员告知,电卡业务需到4月,才可在省外办业务,但存款是1月11日被人在外地盗取。取款,须凭合法存折或电卡。款被假卡支取,属系统缺陷,故分行应赔被盗款及其它损失1000元。

  
  分行辨称:存款被盗,只能是原告泄密,因密码由原告设定并保管。虽当时全国电卡业务未正式开通,但试行期也能提供服务。

  
  法院查明:1月11日,安溪支行的自动提款机上五分钟内发生5次卡号为X的电卡取款交易。16时12分2000元(成功),16时14分2000元(成功),16时15分2000元(拒付),16时15分1000元(拒付),16时17分950元(成功),共计4950元。扣除30元手续费,5000元还剩20元。

  
  法院认为:从提款机纪录看,取款人不知存额。庞某明知全国电卡业务未正式开通,在不保取款成功,而去安溪的可能性不大。由此看来,存款被盗。从提款机提款,凭密码和电卡。而掌握密码的,是庞某和电脑联网系统。系统密码具有被告不可获得性,故无被告泄密可能。原告曾凭密取款,只能推定其泄密,故存款被盗,原告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掌控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义务。虽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泄密,但任何人,不能仅凭密码而提款。是否用原告电卡提取4950元,被告未能举证。故原告之损,被告也应负责。

  
  法院判决:分行赔偿庞某2490元,驳回其它诉求。(摘自河北政法报总第2273期)

  
  第二节案例未明之项

  
  1、不知真、假电卡支取了存款

  
  1月1日存款,同月11日被盗。沧州距安溪虽遥远,但乘快速交通工具,往返时间有余。

  
  提款有拒付,不能断言对存额不清。提者耍“小聪明”,也属常事。多次提款,许是限额措施。

  
  电卡取款,由机械协助,未留当事人的面貌、声音、指纹、字迹。如提款机设有切削功能,电卡用后,依数切削微段,就有曾用具像。即使不能断定谁用,但易分责。

  
  喜马拉雅山,是自然之作,无法伪造。但人造之物,皆可伪造。电卡已发行,材质、规格、原理,等于公诸于世。

  
  提款机不能识别密码对应的电卡,是设计缺陷。如有人把密码传至远方,收者用真、假电卡骗支,而后索赔,无论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皆大赚。

  
  2、不知谁得密

  
  庞某未承认泄密,盗贼未供述窃密,银行也无法提供泄密细节。法院仅凭庞某曾用密取款,而推断泄密。但何时、何地、何方式泄密,谁得密,也说不清。

  
  从理论上讲,无不可模拟之密,只是位数越少,难度越小,反之越大。

  
  存款者越多,设密越多,模拟对象越多、成功概率越大。

  
  抽奖号也属密码,极难抽中,但中奖者,绝非零。

  
  原子极微,数量、排序,皆不可控,故物体只似不等。数值却相反,要么绝对一致,要么绝对不一致。故无论何等先进之械,也不能识别模拟成功之密!即如此,可伪造、检拾、盗窃电卡,而后到提款机按键,碰对猛捞,否则游戏。

  
  3、不知有无新盗法

  
  法官和银行,皆曾推断。既如此,作者也应有推断权。

  
  在科技腾飞的年代,“电美人”属于传说,但克隆生命已是事实。出笼新盗法,不比造“电美人”、克隆生命更难。

  
  4、不知存款去向

  
  若追到4950元去向,真相就大白。但谁得?银行不知,法院未晓,旁观者迷雾缭绕。

  
  第三节案例症结及警示

  
  庞某损失4950元,获赔2490元,相差近一倍!银行得30元手续费,却赔2490元,相差八十三倍!

  
  此案,有桃代李僵之疑。各打“五十板”,虽不偏不倚,但非公正。因“益”未平分,“板”却均受。或本未得“益”,末却受“板”。事实上,该打者,应独承“百板”。找不到受者,于是“拉郎配”。

  
  此案,有受损方、冤枉方、逃避“大板”而得意方、预防犯罪不力而羞愧方、“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方。

  
  “葫芦僧”的出现,“葫芦案”的结局,绝非执法者无能,实是无法之法、不了之了。法官本意,不愿扮“葫芦僧”、搞“葫芦案”。但在“矮檐”下,怎可不“低头”。可断言,“包晴天”审此案,也“葫芦”!

  
  此案,症结是财产增减非为全息。银行及执法者,知减不知增,并缺第三方力证。盗贼不但得款,同时封锁信息。银行做到“交付”,盗贼做到“占有”,但未做到公示。如能采集4950元去向信息或能阻其生成(如已实施财证),则绝无此案!

  
  此案,症结是财产可自由、秘密、简易增减。如无协者,财产不能增减(如已实施财证),即使密码公开,款也不会被盗,钱扔于街,人也懒怠捡。

  
  此案,绝非数额最高、唯银行系统发生、最离奇、最后的案例。更大、多、另类、难侦破的,必于其后!

  
  此案,是给执法者出的难题,是给立法者敲的警钟,是预防犯罪的失败。如无新措,法官会继续“葫芦”,失财者会继续心痛,预防犯罪工作者会继续羞愧。案发后,“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结果全无理,只有隐蔽了罪行者“有理”!

  
  此案,可使人悲观。制度极严的银行也出事,哪还安全?

  
  银行,确非净土。很多骗案,在银行汇款,即使隔千山万水,也能进行。

  
  银行职员为非法活动移款,可大意、无奈,也可同流合污。造成严重后果,却有托辞、脱干净!

  
  第四节 币改之必要

  
  奔驰车的标志、牌照,丢失或损毁,可换。即使不换,也是好车。币是劳动成果之符,损毁、丢失、被夺,辛劳便付之东流,而这等于“一锅端”。这显然不科学、不合理。应使财产也如汽车,形符两分。一旦丢符,也能补。捡符者,未捡财。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币改,且涉及财管之改。

  
  币问世后,虽形态、制法、原料几经变革,但用式一成未变。不能与时俱进,便失先进性。币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由宏、松控,到微、严控,是必然。

  
  第五节票改

  
  币改前提,是票改。

  
  财证的要点,是把付现款改为转账。既转账,就应设计适合财证机制的票据,即采取票规挂钩、票财挂钩、票根同体、三方同握、统一印发、强制使用之措。

  
  新票据,单对购方,是减款之存根,增物之发票;单对销方,是减物之存根,增款之发票;单对财证机构,是增证,也是减证;同对三方,分不清谁为票、为主,谁为根、为次。生效前,财、票无关。生效后,票系于财,财委于票。发生交易,双方填写物类、额度、签名或盖章,财证机构据此转、记账。它是出凭,购方不拿己财玩笑而超填。它又是入凭,销方不舍应得,一旦亏填,便拒签、拒付。即使双方认为可多可少,或因大意搞错,财证机构也不允,只有合理,方成交。这样,票据即自生、自用、自认、自握,自控,又互生、互用、互认、互握、互控。

  
  新票据,是模式(统一设计、印刷,程序化使用)与非模式化(任意确定用次、时,字迹、内容各异)的融和。三方各自制、控、用了票的三分之一,无论国权何等威严、个人、单位愿望何其强烈,皆不能全面制、控、用。

  
  实行新票据,便废除票规脱节、财票脱节、票根两分、票可私造、购方强行索票、销方拒绝出票、可用假票、无票也成交的无序模式。使票的制、发、用,由简单、自由、秘密、型乱、可为虚假作证,变为科学、制式、规范、公开,必为真实作证。

  
  第六节 票的变性

  
  蚕变蛹,蛹变蛾,蛾变卵。它们既传承,又不同。新票据,也如蚕变。无财产增减,它既非财产,又与财产增减无关。一旦发生财产增减,它既代表财产,又和财产增减相关。财产增减结束,便成永久证据。

  
  第五节 票币使用之别

  
  1、向与非向

  
  支票式交易,姓名、住址被记录,而这等于标向。币式交易,能有意或无意隐藏地址、姓名,而这等于失向。

  
  2、便与不便

  
  票式巨额交易,只需一张一次性签署,省时省事。币式巨额交易,携带、清点皆不便。

  
  3、一次与二次

  
  支票已用,使命完结。币已用,非使命的结束,而是阶段性暂停。

  
  4、专与普

  
  支票已签,便限人、地、时。币发行后,任何人、时、地,皆可用。

  
  5、链接与松散

  
  支票式交易,须循程及第三者协助,从而形成增、减、协者的紧密关系。

  
  协助机构,以政权为支撑,保增者增,迫减者减。

  
  币式交易,无需循程、协助,可私下、秘密、胡乱完成。

  
  6、安全与非安全

  
  支票损毁、遗失,非财的损毁、遗失,而是交易前半成品、交易后证据的丢失。

  
  每次交易,用一票,且不在流转,故可利用序号,以提升证力。因序号是预置,故无临填之烦、错写之弊。

  
  存支票,无需昂贵装置及保镖。交易时无需找零、辨伪、清点。出错,有据可查。

  
  币的损毁或丢失,便是财的损毁或丢失,因而不可失,失不再来。

  
  币式交易,易把百元当十元、十张当九张、欧元当英镑、或以假乱真。并有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认账的潜规则。当不能找零,无法交易,有时还需验钞机。币的大量储、运,须警卫。

  
  币的制式化,可诱发败德案。即使对面交易,也仅凭良知,一旦有人否认,就是童子争梨的翻版。

  
  币虽有序号,但无应用惯例。如百万元交易,即使百元钞,也有万组号码,且每张多达八位数。如此繁琐,难怪不用。

  
  第七节 政府控币之措

  
  纵观公私活动,多与币相关,故控币,就控制着全局。财证,以控币为重点,或第一阶段的工作,其次是控物,或第二阶段的工作。

  
  物可直用,且需广仓和质保,故宜公私掌控。

  
  币不可直用,且无需广仓和质保,故宜政府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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