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最无理之式
财产虽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但如何辨认,却是难题。屡发侵财案,并得逞,概源于此。
物之自然性,为其所固有,并具直观、解剖、实验、测量性,故可用颜色、形状、性能、数量标示。尽管物种难以尽数,却易区分。
物之法律性,是权力所指,不具直观、解剖、实验、测量性,故无法用颜色、形状、性能、数量标示。尽管财物只有非法与合法两种,却难区分。
财权,一面是确定者所拥有的权力,另一面是不确定者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有不守义务者,必有被剥夺权力者。已制定系列律,用于制裁越雷池者。但适律需前提,即侵财活动暴露,准绳才划界限,分曲直。未暴露,则无划线之地。
财权得失的标志,是有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合法财产可行使诸权,人皆不得干涉;非法财产不能行使诸权,人皆可干涉。但特殊情况下,合法财产也不能行使诸权,那是已不在拥有;非法财产也能行使诸权,那是尚未或不能识别。即不识,就难有非法的定论。即无论,就被合法吸收。在当前财管前提下,无“临界”性,合法非法,只能二选一。
盗得之物虽无“名分”,但“生米成熟饭”,故有无“名分”,已无意义。因有些合法之财,也无“名分”。“夫人”、“情人”,皆为既定事实。
财的法律性虽不同,但自然性相同。故持不能识别的非法之财,与持合法之财一样,刺不破柔手,撑不碎坚仓,更无不能用的尴尬。
用非法财产交换,对方无恨无拒,因其所盼是盈利。在利法间,择利抛法。有时错把“狗头”当“羊头”交换,不知不觉便“为虎作伥”。
非法财产无所有权,人皆晓,关键是能否发现。铁的事实证明,不能全发现。未发现的如何处置?绝不可没收,因其混于合法财产之中。既不收,便是“默认”强盗行为。此虽属极不情愿,但别无选择!
发生侵财案,相当部分未侦破,致使被侵之财无法追回。而侵财者,却可安然利用物之自然性。这就无中生有地附加一界定标准:不能识别的非法财产=合法财产。此是无理式,是应用最多、最难消除、最受犯罪分子钟爱之式。如不最大程度地限其发挥作用,不知公财还被夺几何、公民仍含冤多久、敌人怎样“没事偷着乐”、后世如何指责前世无能!
第十节 无程之弊
财权法定,早已确立,但怎体现,却无明文,过于笼统、概念化。
财权法定,应知有什么、多少,否则,无定之客体。那么,公民有什么、多少?显然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应有定之主体、程序,否则,不能操作。那么,主体是什么,程序在哪?显然少之又少,或一无所有!
因无严谨的确权程序,人们便享“框架”式大政方针的宽限。而无细则约束的“粗放型”,可导致财产增减,如儿戏。有些财,伸手便得,绝非夺奥冠那般艰难。即使瘸子,也可拾到大钻石。有些财是“飞”,至,易到极限!
世上人提、马驮、车载、库存之物,谁敢断言全合法?被人看好为合法、极力标榜为合法、已发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也许是不择手段夺取的赃物!故大量非法之财,如黄河,似长江,奔流不息;大量合法之财,如疾风,似闪电,一去不复返!
人皆知存在大量非法之财,但谁持有,却不易知。易之极易,不易之极不易,这就是世人的无奈。即使感知某人持有非法之财,无论正义之士失财者,有时也只“望财兴叹”,不能有根有据的指证。大量不能识别的非法之财,也堂儿皇之地受保护,无人敢动分毫,造成难忍,但又必忍的悲惨局面。对隐藏的犯罪分子,无论执政执法者,皆束手无策。明明白白知道有人犯罪,朦朦胧胧不知谁犯罪!
目前,财权法定的理念,未深入人心。如甲的工资,随意问人:乙为何不领,可答:那是甲之酬,乙不得领。此答虽不算大错,但非或非明朗法定意识的体现。多人以为:创者,是所有者。而这突出的是个人作用,似与国法毫不沾边。获财意识,仍停于远古时段。工资尚且如此,野生、互赠、捡拾之物,更是随心所欲地处置。自认此为“内政”,他人不得干涉。这显然未脱离公定的羁绊,甚至是自定之影,起码是“无政府主义”。如财产增减须循预置程序,再问人,所答会截然不同:工资需认证,乙无法领。此答未多费口舌,但饱含着法定意识及安全感。
有人只重结果,而轻视程序,认为它可繁简、有无,这是非常错误的。微机如无程序,便是废物。即使程序完备,但违规操作,也不能正常运转。财产是否合法,只有标准而无程序,结果是标准难以掌握,合法与非法难以或无以区分,从而使其成为空论。
人有侵财的嫌疑,也有被侵财的危机。上至元首,下至平民,无法将这两项彻除。执政、立法、专职机构、及公民之责,是努力降低嫌疑和危机,提高拥财的透明、安全度。
对于政府,既然财的法律性极难区分,当努力探求分辨之道,不能简画边沿,让人自立于内,而应设围城,使人无法超越。既然财的法律性是权力所指,当委任专员,以承赋权之任,严禁重要的财权,自由创设。
对于立法机构,应扩大非法财产范围,锁定合法财产范围。凡未经程序确认的,无论何渠道、方式取得,皆属非法。只有经程序化确认,才属合法。
对于专职部门,权责更明、更大。有争议的少数财权,由法院裁决。无争议的多数财权,由财证机构赋予。双管齐下,互相利用(以财证结果为裁决依据,或以裁决结果为财证依据),全面覆盖。
对于公民,无论何时何地增减财产,皆应规范化进行,不可私密完成。
财权建立须确认,撤消也须确认。做到来有出处,去有归属,变更一次,授权一次,尽皆存档。这样,无论常物稀宝,皆传承有序。
为财权法定设操作程序,就会使财管具有微观、权威、科学的意义,从而防止财产假象、非法增减。
第五章 财管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 公财管之漏
公财管的首要问题,是采证不科学。
公财信,只示购方减,不证销方增。如记账依据,是商家所开发票。看表面,发票载额与减额一致,公财未损,实际大有“文章”。代理购物者,可假以行使选权,而胁迫销方“背黑锅”。购方支出X+Y,X为应支,Y为虚拟。故公财信,真假混杂。只有商家所得X和代理者所吞Y的非记账财信,才纯真。但其被严密封锁,致使圈内难采、圈外无人采。
商家作伪,一因迎合一些人,可争回头客。二因不管发票怎开,己财丝毫未损。
商家即使日后举报,也难成功。商家说X,代者却说X+Y。事过境迁,何为铁证?因购方记账,属“单边”行动,难以形成对应机制(商家无账,或本为虚设)。商家即无法反证自得,又无法正证他得。连当事人也说不清,谁还说清?
发票为证,应科学、真实,恰恰相反,极易被伪造。客观上,可伪造,主观上,想伪造,事实上,多人在伪造。
因发票可假,故有顺应需求而兜售者。许多场所,叫卖不绝,致使假票源源不断地流向各地,其将为“证据”而发挥作用。从此,不知多少阴谋在酝酿、多少案件将发生、多少公财又遭殃。
审查公财增减,只看发票和存根。存根虽完好,并与发票一致(复写),但这仅表明曾经的交易。有时未交易,而是彻头彻尾的假票。票假,根却真。它们出自一“模”,将其比对,毫无意义。如根为票证,则是“狼”为“狈”证,纯属“狼狈证据”。
各种财信,皆可假。如差旅费,有人检废车票充数,致使车主收甲款,却为乙作证。
目前,无法确保销方增款真实。负责者,只审本,不审他。如审他,定是狗咬刺猬——无处下嘴。单审本,是形式监督,实质“过场”。查他方实增,才是当务之急。但许多人不关心销方,好像他与本无关。
财信,无论真假,皆难印证。因单位有账,家庭无账,故有时只查二分之一。无法全查,就无法证明犯罪,这正是公财流损的黑洞。
有人说:收支总平衡,借贷总相等,谁查皆不怕,账目记的清。平或等,是账本设计模式、主观要求。受模式化影响,是查购之物是否到位、付款与发票是否一致,只要合此,就宣告财产增减正常。事实上,账平,是因假票支撑,是表平里不平。账平否,是技术问题,财信真否,是意识问题,故不以平否为重点,而以真否为重点。只要收支真实,账自平。即使不平,也无关紧要。
账本为政府服务,但生、养它的却非政府。管公物者制造、控制、利用着它,想怎样处置,就怎样,记什么,是什么。为抗审,很多单位设真、假账,从而造成“真做假时真亦假,假做真时假亦真”。故查账,纯属“纸上谈兵”。
账本,是历史记载,应落笔为证,不可随意改。但会计可依需求,反复改。
账本,是数据库,与财性无关。即使账本钉糟沫烂,但曾记之物不糟、货币不烂,照用不误。既如此,某些人不会为记、护账大显身手,而是“迫不得已”。能“应付差事”,已属难得。有时账越乱,越好浑水摸鱼。人受审,若其账永查不清,是窃喜,若被炸毁,是惊喜!
即使账本起作用,也非万无一失。因其非为磐石,而是纸团。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可将其毁灭。
公财增减频繁,凭证累积成山,专员审查也非易事,非专员更难。有人虽负审责,但属“老外”,被收支平衡的假象所欺、密集的账面所迷。会计玩一组数字游戏,便不分“南北”。故代理者所传财信,就成“合理”证据,会计所记账,就成无罪“判决”。
单查账,无法判定公财增减是否正常。公利受损,也不只是账面所载。如商业泄密、不积极、不作为等,虽损失惨重,但账面一动未动。再如罚款,极具偶然性,账本不能预映罚额。被罚者来自他乡,执行者收多少或私吞,难以或无法核对。
篡改的财信,掩实扬假。有人为集团或私利,恶意发布财信。因其误导,至使政府调控失灵、投资者决策失误之例,屡见不鲜。
会计是“财神”,但其任免、绩效评定,却未重视。政府把大权,下放基层。有些单位需要,把会计当心肝,或任人唯亲,“碍眼”,又视为仇敌,随意解职。有些单位高新聘请“大腕”,非为真实记账,而是“避税”,或使假账更像真账。故会计水平越高,公利受损越重。有些单位官长意志代替会计原则,致使会计不能发挥制作财信的主体作用。有的会计与上司同流合污,主动出“馊点子”。有的会计利用制作财信之便、接触财产之机,“近水楼台先得月”。
公财管理,理应是公仆,而非“家奴”。故应把会计队伍,建成直辖阵营。剥夺会计独自控财之权,改革其垄断财信之现状,救其于“水深火热”之中。
第二节私财管之缺
私财管,只宏控,不微控。失控的结果,是财的自由增减。自由的结果,是合法与否,不能或难以分辨。
私财增减,因无程可循,无账可记,无据可考,故极难留痕、寻证、确数、审由、究责。
第三节最不正常之象
公共、股份、合伙之财量化,人皆认同。但家财量化,却不以为然。在此心态影响下,自古至今,家财无量化。
事实证明,家财无量化,黑白混淆,有量化,泾渭分明!
一石扔进湖泊,不但有声,还泛涟漪。数亿元的款、物,却可被一人或几人密占。这多财,可筑万里长城!如此大事,可久掩或永掩。不但不知增者,且不知减者。
世上的非法之财不可计,如可计,将是“天文数字”!
家财无量化,非法之财可于明渠暗道,源源不断的流入家庭。故私财无量化,是最不正常现象、所有不正常现象之母、犯罪分子的立足之基、肮脏嘴脸的遮羞布、图财害命的罪魁、阻滞经济发展的恶魔、和谐社会的克星!
审查私财,量化为前提,否则,难以进行。如某人盗钱若干,原有若干,用其中百元购物,此为何性?不但他人难分,盗贼也难分。用所盗,省原有,用原有,省所盗。有量化,则无需细分。原有、盗得,必为新和,多于旧和的,即非法。
昨量今证,今量明证,彼量此证,此量他证。故全面量化,是扼制犯罪的铁腕。 , 第四节私财强管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