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卫财功臣
财证过程,有人遇到非法财产增减,会拒绝、制止,或上传,也许终生未遇。遇与否,非评功标准。越是少遇,越是追求。不要以为未亲捉罪犯、缴赃,就平庸。只要参与财证,就参与战斗。按设定步骤去做,就在听从号令。每次传递财信,就是一轮冲锋。全民一致,就成摧枯拉朽之势。所有望财“干瞪眼”者,皆为败将。侵财案骤减时,就是大胜日。除犯罪分子外,无论能力大小、年龄长幼,皆是卫财功臣。
第四章 财权法定
第一节 法之威
所创之财属谁?此问颇感幼稚,不属创者,难道属观者,似不该存疑。但细想,便觉此为朴素、狭隘的物权意识,未升至社会、法律、道德、伦理的高度。
不同国,因资源、科技、制度不同,所得不同。同国,因岗位、地域、能力、资历、需求不同,所得不同。即使劳时或创财等同,所得也不同。
每家因政治、军事、公益之需,可被征财。人有抚育之责,也有赡养之义。对穷困者,还应施救。有些劳动,虽成果可观,但纯属帮扶。因此,绝非所创为所得。
他人之财、自然资源,不能强占。福利或救济,不可任索。服务对象,须付报酬。经济纠纷,由法官裁判。凡此,皆因法的规范及威慑。
第二节 自定
动物的获食方式,是无序争抢。抢得者,便是物主,此即自定原则。
自定,是本能。无论飞翔奔跑、庞然大物小不点儿,皆能出色应用。有的鸟才出壳,便把“兄妹”挤出巢,以获独食之机。这赤裸裸的野性,是过度自由的产物、骨子里存在的。
自定,是优胜劣汰。因万物竞争,非同时起跑,大自然使其有先后、大小、强弱、巧笨之分。这巨差,是不平等和争抢之因。对于弱者,艰辛与危险并存,每进食,皆可是最后的“宴会”。
自定,是愚昧。动物界,除父母为子采食外,皆无赠习。它们不知互通有无之必要,更不遵守“互不侵犯的”的原则。只要充饥,无论物种何其珍稀,统吃。无一种动物为此打抱不平,抢多少对象,也不会遭“惩”。如遭“惩”,其因绝非“臭名昭着”,“罪恶累累”,恰恰相反,是不够歹毒。在自定世界里,只有以强凌弱,而无是非。
自定,是因无剩余。食物,是生存之本。其它皆可忍,唯饥渴难忍,久忍则丧命。如获食不吃,不但挨饿,还引起争夺。故边采边吃,并无剩余。无剩余,则无法它定。
自定,是唯我。皆不赞同对手之抢,而己抢却“天经地义”。认同者为零,是“自说”。
第三节 他定
有人以直立行走、有语言、用工具,来定义人类。只此不够,还应看分配原则如何。只要自定,无论多么机警、强大、美丽、悠久的物种,皆属动物范畴。
人祖——猿,也是动物,必为自定。如采果赠与狗熊,抓兔献给狮子,或任其抢,不抗也不避,则猿类是大傻,定在物竞天择的法则中被淘汰。
因猿智高于它类,从而意识到,只有协作,才强大。猎大物,防袭扰,个体之力显然不足。故多体同出、同归、同住,此即原始公社。
因结社,获食能力大增,故有剩余。余物既不可鱼贯般争抢,也不坐视其腐,须有“权威”者分配,此即他定原则。
他定,使强者有了关爱,弱者得到照顾。而这标志着猿类已“脱胎换骨”,从此揭开了人类历史篇章,在野蛮、混沌的世界里,诞生了文明的曙光。
他定,是祖先为适应大自然而选的最佳方案,是地球上的大事,是人类的第一发明。
他定,使人类发展加快,并成世界的主宰。其它物种,发展缓慢、几尽或已灭亡,皆因沿袭自定。
他定,是对“自说”的否定。因分配结果,已有认同者,从而形成“他说”。
第四节 公定
经漫长岁月,人类学会了养动物,种植物。
种和养,无需多人,故大规模的协作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而导致家庭的诞生。部落虽未因此解体,但三同的格局被废。
新格局中,每家在劳动,并获成果。因所获是命根,自产自消,便自然而然。
自养之羊,如被他牵,定引发激战。故使人意识到:牵羊虽获一堆肉,但不如捉蚂蚱简单。
种和养,已不只体力付出,需知天文、地理、物种优劣、季节变化。而掌握这些,需频繁交流。田,非一朝开垦,家,用辛勤筑就。人们耐心等待收获,不轻易离开住所,漂泊的生活结束。同处一方,抬头不见低头见。遇丰年,还庆典。劳动和社会活动,占据大量时间和体力,无暇或少想歪点,出现了生活有序局面。
家之差,只是物的多少,而不在是有无。由针锋相对,化为嫉妒、不服的缓和矛盾,而这能促人苦干。技高者为得青睐,还会助人。
青黄不接,不至挨饿。活物,即天然之仓。故多人不在冒险抢掠。
小家形成,有利生产或争权之因。大家瓦解,迎合了部分心愿。每家有家长,并行使特权。家外事,有时还协商。“他说”的格局,被“众说”代替,此即公定原则。
公定,是人类已具良风之标。多人认为,谁劳动,成果属谁,他人不可强占。从此,有了是非理念。
众多的家庭、物品,繁重的体力、不可缺的脑力,比、学、赶、帮、超的相邻关系,及协商之风,是公定的必然。
公定虽比他定先进,但仍存缺陷。如种之谷,归种者所有,邻居认同,但其他不一定认同。再则,物权形成,既无程序上的操作,又无头领的授权仪式,更无律条上的规定和法理上的阐述,人们只好笼统地认为:握者,即所有者。
公定是“土法”,虽也具约束力,但为某部落的行为准则,或某些人习以为常的做法。虽是“众说”,但非“全说”。对于不同或整个部落,会因其五花八门而难以适从。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此地十两一斤,他乡半斤八两。
在公定世界里,调整矛盾,无外乎邻居评议或族长制裁。而评议是自发式的情绪发泄,非政令下达。脸薄者,有顾忌,脸厚者,我行我素,故无足够威慑力。制裁则是小题大做的武断,或睁一眼闭一眼的消极,难保公平。一旦有人强占他物,多为众口谴责,或私力追索。谴无效、追未果,便忍气吞声,或是蜂拥式的野性再争夺,无以政权为基础、形制上、不可抗拒的裁决。
第五节 法定
公认体形成后,因无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为依托,生存力脆弱,遇强敌,顷刻解体。此部落灭亡、削弱,彼部落诞生、崛起。当规模达一定程度,就成国家。
国家之广,以一人或几人管理,力不从心。故大批劳动者,转为管理者。众多的机构,各司其职。从上至下,形成宝塔式权力体系。
随历史进程,“十两”与“十六两”之差,显然不适应社会发展。人们渴望统一,故评定是非,越来越依赖国家颁布的标准,此即法。法是国度之约,是“全说”。
法的本质,是统一。如秦国,不但衡、尺统一,车辙也统一,可见法的威严与广泛。财产也不例外,法定为谁,谁拥有。
文字,是成法的要件。无文字,所有规则,只是大致的做法或易缺失的记忆。有文字,就有确表法义的典籍。从此,良风延续,不在是模糊的言传,而是照本宣科;行为准则,不在是近似的身教,需和律条对照。
在政权行使中,决策者选择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公之于众。它们大部根自于群众,反过来约束群众。只有少数,属不平等条约。因其有损多人利益,必遭反对,迟早以新代旧。
法定,始于公定之基。无公定,便无法定。法定是公定的完善、最高形式。公定,始于他定之基。公定是他定的升华,无他定,便无公定。他定,始于自定之基。无自定,同样发展不到他定。自定虽野蛮、愚昧、落后,但是从无到有的必然。
历史阶段不同,确权方式不同。“自说”、“他说”、“众说”、“全说”的量变,揭示了社会发展轨迹和递增规律,即踏步——行进——跳跃——腾飞。
随认识提高,规范化越来越多,且越来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故可被全人类接受,演变为“世说”,如《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宪章》等。
各种法律,是人类奋斗的结果、智慧的结晶、宝贵的财富、生存的保障。财证的第一理论基础,正是法定原则。
第六节 财的属性
1、自然性
自然性,显于三面。一是客观存在性,即所有物,皆为原子组成、宇宙之部分。二是多样性,即物之青红皂白,扁圆方矩,长短大小,性能用途,各不同。三是实用性,即房可住,米可吃,衣可穿。无论何人,皆不能脱离物质而生存。
自然性,决定了物主的可更性。即物的用途,无国籍、地域、家庭、人员之分。
2、法律性
物主可更,但不任意,否则,社会秩序大乱。如皆不劳而获,必重蹈自定的覆辙。为防滥用物的自然性,须为其赋予法律性。
法律性,有合法非法之分。原有、现有、创造中、将来、乃至已耗之财,须分清合法与否。这是大是大非界限、时代要求、执政者研究的课题、执法机关及专职机构承担的重任。
3、临界性
按财证理念,只有经程序确认之财,才具合法性。那么,即将确认的,就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产生临界性。
公私获财,有些不能立即确认。如生长的动植物、才下线的产品、深山采的药、远洋捕的鱼、未完之作等,有创造、等待、运输、检验的过程,后是申报过程。传递财信,受人性、距离、器械等影响而延时。故须根据主客观因素,限时申报。在限内,未确认的不可视为非法。
第七节 财权
财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参照《
民法通则》第
七十一条)。
财权整体虽由四项组成,但其核心是处分权,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的自由处置(赠与、抛弃、毁灭等)。
财权即非天然,就具临时性,或谓不确定性。所有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有些物,短时易主,如赠送、捐助、被罚等。再如盗窃,虽无光明的财权转移仪式,但他人应用自定原则而获。再如消耗、抛弃、丢失等,也丧权。
第八节童子争梨
财权的不确定性,喜忧参半:即可互换物品,又可“鸠占鹊巢”。
自有财,保与夺便未间断。连幼童也利用财权的临时性,玩“战争”游戏。如张三拿了李四之梨,李四向其讨要,张三不但不还,反振振有词地说:梨长李姓了?你叫它答应吗?梨属植物,本无姓氏,更无答话之嘴,其随三从四,确难判断。彼说贩梨人叫王大麻,前村姑奶从村前用小米兑换。此说发梨人名刘罗锅,后村娘舅于村后用大票趸得。各寻一堆理由,为吃梨“奠基”。“王大麻”、“刘罗锅”也好,“兑”、“趸”也罢,皆属二次性。而其可真可假,至少二分之一为假。即使真梨主,试图增大可信度,往往也做假。因兑、趸早成历史,不能重演,故只有传信息,服人证己。而传权均等,无先后、有无之说。李四诡辩,“可卯和榫”。张三吹嘘,“天花乱坠”。反正谁也不能再历兑、趸事件,胡诌也无妨。持梨之根不够真实,讨梨之据未必充分,双方面红耳赤,一场“战争”在所难免。如两家皆有梨树,会因品种不同而区分,或只一家有,根据显而易见,或因梨多,无需争夺。但皆无梨树,馋童吃欲又强。卖梨人已回“旮旯村”“犄角巷”,没了去向。兑梨行动,既无文载,趸梨事件,又无人证。审梨,死物一堆,无只言片语。审童,活人一位,能编善造。吵者既难“私断”,观者又难“公断”。只要梨在,便争执不休,只有吃掉,才消争之焦点。毫无疑问,梨终必被强壮、狡诈者吃掉。
争梨现象虽为儿戏,但非童子才玩弄。成人也会作为“强盗理论”,直接、变相、不厌其烦地应用!
主观上,希望财权牢固,客观上,又易失。即使财物从合法渠道获得,或已被法律机关确权,也非牢不可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