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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证

  
  财产增减,偶存无对象状况,或有,但不可知,而这不符合三参与模式。为保其完整性,应有第二证人(待定)。

  
  第八节 财信伪造、封锁之因

  
  伪造、封锁信息,无需协助或审批,是独断专行。

  
  非法活动所产财信(简称非法财信),多被脑壳屏蔽,虽于咫尺,却不直观。欲二次性感知,需宣讲或书写。这样做,可惹祸、耗财、费力、占时。而将其封锁,却无附加条件和步骤,只需沉默。

  
  目前的财管,允许公民扔掉合法活动所产财信(简称合法财信),“允许”侵财者封锁非法财信。

  
  全面采集财信,也非易事,不但涉及财管改革、工作量,且涉及尖端技术。无微机、网络支持,只靠人工传递浩瀚的财信,难以做到。

  
  目前,财信的关键,是是否采、怎样采。技术不允而不为,有情可原,当允而不为,有纵容犯罪或欠敏感的嫌疑。

  
  第九节 不能破案之因

  
  执法机关众多,且有优质装备和大量执法者。执法者具有专业知识及丰厚待遇,是名符其实的职业者,且多为敬业者。与自负盈亏、各自为政、组织松散、装备低劣、赤手空拳、某些非职业化的犯法者相比,实力悬殊,但很多案件仍未、或未彻破。即使呆子,也可逃避。

  
  有人以为,执法者素质低,是案件未破之因。此解,显属片面。侦查任务,素质低者确难胜任,但决策者可行使选权,或中途更换,或组织专案组,发挥集体威力。事实上,即使顶尖高手,也有未破之案。故素质说,未触及关键。起决定性的因素,是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

  
  制度缺陷,是无严谨的措施,确保财产增减规范化,致使所产财信,难以或不能采集。

  
  财信,本可对称,但易遭破坏。破坏之方,是伪造或封锁。

  
  伪造的信息,难与真实的信息印证,被采后,误认真实,或存疑,但无力证明。封锁的信息,除当事人外,他人并不晓,而这可产空无的错觉,或有预感,但不知从何做起。这是非常严重、难解的两大难题。

  
  案件信息不对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不对称,是信息量存在的差异。受主观因素(敌千方百计封锁、我未制定有效的采集措施、一些人徇私舞弊、某些执法者的确素质低)和客观因素(天高地远,无碰撞犯罪之机。脑中印象,不自溢。敌方,也非顺服的羔羊)之制,执法机关只可获部分信息。

  
  狭义不对称,是印象量、印象表征的差异。信息,多为一串印象。而印象形成,有多少和正误之分,转二次时,难免被改。发生案件,执法者掌握的信息,通常是作案过程的描述,而非“观礼”(直碰犯罪的几率,微乎其微)。述者常信口开河,或因日久失忆,或因笨拙、忙乱,本可形成的印象,不能、来不及形成。如旅途窃案,盗贼有时不知失窃者是谁,或忘记在那次车作案。以上原因,使一次与一次、一次与二次、二次与二次信息的掌握者,在印象形成过程中,产生数量上的偏差或表征上的变异。

  
  案件信息的对称性,是相对,而非绝对。如某派出所辖区内,一年共发两案,且全侦破,那么,此时段信息数量上的掌握,达相对对称。但相对辖区历年发生的案件,则未全破,信息数量的掌握,为绝对不对称。再如一羊被盗,得失双方的印象,既对称,又不对称:物一致(羊),量一致(一只),时一致,人体不一致,(年龄、性别),结果不一致(得与失)。如不看结果或其它细节,只看对应关系,或只选某些项,则双方的信息一致:有“丢”的印象,必有“得”的印象。相对印象量一项,无论表征得失,皆为等量。丢羊者报案,经查,而知牵羊者。这样,信息便达相对对称,从而采取相对性措施:羊还失主,并惩牵者。如知失不知得,则信息为绝对不对称,从而无法破案。

  
  购销间或其它信息不对称,多是名、利之争,财、力之耗、难度之增,极少受法律制裁。不对称的标志,多是某些印象虚假,而非全部。无论真假信息,当事人皆千方百计传递,而非默然处之。有的商品,质量稍差、甚至与名牌媲美。厂家,也大做广告,或允“先尝后买”。对于购物者,不是权益全失,而是部分。尽管所购之物有时不满意,但可解燃眉之急。故信息不对称,多是商家的败德和购物者的逆向选择。尽管逆向,但可凭选权而作为。多数购物者,可买到优品。

  
  案件信息不对称,则是严重问的题。对政府,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对执法者,关系到能否破案。对被害人,关系到能否报仇、挽损。对罪犯分子,关系到丧命、服刑、罚没财产。鉴于信息扩散对作案者极为不利,少人主动传递。如多人主动,纯属犯“傻”。即使虚拟信息,也是被迫传递,而非“此地无银三百两”。有些案件,在不对称信息影响下,虽已破,但未彻破,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或变性。即使未涉及刑罚,只是纯财的得失,也非质的好赖,而是权的归属。案件信息,不仅部分印象封锁或虚假,多是全封锁或全虚假,致使案件永不破。故信息不对称,多致执法者无法选定目标。与购物者相比,有时连选权也丧失,从而导致不作为。

  
  信息封锁,犹如“一夫把关,万夫莫敌”。就案件而言,敌我较量,实为信息战,夺得或守住信息,则胜券在握。故敌我,皆力避枪战。即使偶然枪战,也在信息扩散之后,否则,难寻目标或误伤。

  
  依信息理论,敌我各有悲哀,且我略大于敌。实践者获一次性信息,是信息简易、快速形成的过程,属必然,而这等于占据“先手”(实践与信息形成,同步完成,无法单行、也不必刻意追求,且做啥事,多形成啥印象)。故及时、真实、多数印象,皆藏于作案者之脑。尽管无心占“先手”,但不得不占,尽管厌恶所获,但不得不获!考践者获二次性信息,是信息艰难、缓慢的搜寻过程,属偶然,而这等于占据“后手”(认真搜寻是此事,能否获得却是彼事,难以同步完成,且非做此事,却为获此信息)。故查案者所获印象,时早时晚、时多时少、时真时假、或一无所获。尽管不想占“后手”,但不得不占,尽管获愿强烈,但有些信息,即使废寝忘食,也未得!

  
  必然与偶然的规律,注定了犯罪在先之主动,破案在后之被动,及发案率总是高于破案率的事实。欲改此事实,则违背客观规律。

  
  同侵财者作战,等于赌。仅以我方为例,初查、勘验、推断、模拟、圈划排查范围、指定嫌疑人、预审、线索悬赏等,皆带赌性——猜押。但谁握制胜的“大天”、必输的“幺额”,却难预料。“点”背,敌赢,“点”顺,我赢。敌非永背,我非永顺。背顺五五开,已属不易,四六开,便为赢家,三七开,则极难达到。

  
  侦察,一般依现场遗留或目击者指证而展开。如无遗、或被破坏,无目击者、或不作证,就无法突破。既如此,侦察工作就存在不确定性。能否破案,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狡猾与否。另外,还需期待天公作美——风和日丽。但作案者多选夜黑、风紧、雾浓之时及僻静之处。还有人侥幸被列嫌疑圈外、或被替罪。

  
  审问嫌疑人,是迫其印象再现。审者虽有强权,但被审者有沉默、掩盖、避重就轻、栽赃的主观之策,以及事过境迁的客观之利。有些犯罪事实,可数秒坦白,但故意拖延,迫使执法者反复检测,甚至逼供,浪费人力、物力、时间,或久拖未决、不能彻查、造成错案。

  
  发生案件,会快速上传。但这只是所需信息的部分,且属非重要。重要、难得,是作案者的姓名、住址、藏身处。如闹市抢夺,虽目击者多,但仅知歹徒的体征、抢之物等。即使报案,因其已融人海,未必擒获。

  
  重要信息,偶尔也扩散。但作案者不会置之不理,而是采取温和的封口或残暴的灭口方式,以阻其扩散。

  
  每天有大量财产诞生、耗损、易主。这些,公民、执法机关感知多少?沧海一粟!

  
  仅比人、物力,我远大于敌。公开对阵,无庸置疑,敌绝非对手。但比信息,则是敌强我弱。多数人为降风险,定在实力不对称的态势下,放弃公开作案。即作案时,谨密行事,一次信息,力争独占,已占,防成二次,已成,尽量缩小范围,努力加剧信息不对称。两种不对称同存,并皆严重,则抵消。这便是某些案件未破、未彻破,犯罪客观存在的注解。

  
  制度不完善、某些主客观因素,是信息伪造、封锁之因。伪造、封锁,是信息不对称之因。不对称,是未破案之因。未破,是丧命、损财之因。

  
  信息不对称,不唯侵财案。无论何案,皆存在信息不对称。

  
  通过上述分析而得结论:只有获取大量实用信息,才降低或排除抵消。这样,就使信息差异最小化,即趋于对称,人力物力则差异最大化,即绝对不对称,始终保持我方的总体优势。

  
  财证之要义,是依据财信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而制定的针对性措施。即组建专职机构采集财信,凡可采的,决不放弃,以抗衡敌方封锁。

  
  第十节 犯罪土壤

  
  侵财,关键步是什么?

  
  有人说是伪造财信,此非正确。因有些财信,无需伪造。如非法采矿、盗掘文物等,这些财信,本为新成,并无伪造之痕。只有谋取在案之财,才需伪造。

  
  有人说是财产的搬运,也非正确。因有时无需或可轻易搬运。如现金,可贴身藏匿,乘车或步行,并无不便。再如非物质财产,可装于脑内,出入门庭,无人觉察。

  
  有人说是侵财之技,也非正确。技高者,能使侵财过程顺利、缩时、增项、提高成功率。但技能非为必须,如旷野之羊,傻瓜也能牵。

  
  有人说是踩点和预谋,也非正确。为提高成功率,可精心策划。但有些案件,属临选。还有人本无预备,但时机突降而起黑心。如银行职员多付的现金,对取款者,纯属意外。再如受贿,有时想拒绝都难,更无需计谋。

  
  有人说是隐蔽赃物,也非正确。因获赃物,非为隐蔽,而是用。既用,就无秘密可言。如汽车,不能藏于地下。还有人为炫耀,显摆赃物。

  
  综上所述,关键步,是封锁财信。此虽是最后、简单之步,但无此,便前功尽弃。

  
  发现、惩治犯罪,非第一要务,而是消除犯罪的土壤。这在研究、预防、打击犯罪工作中,早成共识。但何为(侵财)犯罪的土壤,却众说纷纭,至今仍无定论。用信息理论剖析犯罪,则财信封锁状态,才是其壤。

  
  第十一节 参与财产增减之因

  
  采一则或几则财信,极易。但如此少,对预防犯罪,是杯水车薪。全采,又涉及人力、物力、规范、抵触等。除政府外,皆无强权和积极性。故政府应“亲碰”财产增减,以求财信的真实反映。只有这样,方解析已然、控制正然、震慑未然的财产增减。

  
  第十二节战略被盗用

  
  财信封锁,对公民,看似无关紧要,实则至关重要,与财产被侵或存潜在危险,有因果关系。即使财产终生未遭侵,也起到“掩敌”作用。一因侵财者与民相处,冒充良民。二因非法财产可藏于某家,欲查获,如大海捞针。敌依托私财信处于封锁的现实为阵地,盗用“人民战争”的战略,大打“游击战”、“麻雀战”、“持久战”。

  
  允许封锁私财信,虚对民“宽松”,实对敌“大度”。公民对封锁状态未置可否,侵财者却望永留!

  
  第十三节应敌之策

  
  非法财信,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许不传。脑中的印象,又无法用器械采集。既如此,预防犯罪岂非招数已尽?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捕捉不到非法财信,非一筹莫展,可用公开一切合法财信的方法,限制封锁。采之易采,难采之难以形成,即使少量形成,也失屏障。把斩草变除根,岂不更容易,更有利,更关键,更能牢握主动权?!

  
  卫生战线,采取以防为主的战略。其突出的业绩,是根除天花。对犯罪,也应以防为主。因防患于未然,总胜于攻坚!财证,便是未雨绸缪。

  
  财证,是合理用兵之道。合法财信易采,把其作为主攻向而投多兵。非法财信难采,把其作为次攻向而投少兵。

  
  古有“围魏救赵”之计,今施“围赵救赵”之谋。财证,表限民,里制敌。敌乔装为民,大打“人民战争”。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动员全国或全世界,打一场空前、持久的卫财战。愿者参与,不愿的迫其参与,即使孩童、残疾者也参与,敌人也参与。既为“民”,就无不战之理,即战,等于自打己、敌替我做事。连孩童和残疾者也发挥作用、敌人也被利用,难道参战者不够多、动员不彻底、组织不够细、实力不最大、还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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