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专业技术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是否需要事后监督?专业技术组织在行政许可中尽管是一种技术性、事实性的鉴定,但仍然是在承担公共行政任务。这些专业技术组织在承担公共任务时,将会出现两方面的问题:其一,由于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私法进行活动的,因此较少受到公法原则与规则的严格约束;其二,专业技术组织在进行活动时,要受到经济性价值(例如成本和盈利等)的支配。
这些经济性价值相对于公共行政的非经济价值(例如公开、公平、民主、参与等)而言,有时甚至占据决定性地位。这样,在一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在行动中较少受到公法的严格拘束;另一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又容易受到经济价值的支配而忽视非经济价值。尽管一部分专业技术组织会被推向市场,其行为会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但必然的结果就是公共行政领域公共性出现减损趋势。
行政法应对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思路:其一,将公法价值和公法原则适用于专业技术组织,“例如有没有尊重平等权利、有无其它明确的公共福利的动机等来作为判断”。[13]其二,创设和运用一些成本较低的、灵活的、非正式的协商程序,以确保各方利益和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和全面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与政府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相比,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不应完全采取对待政府的约束方式来约束这些主体。
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醒我们注意责任的转移,国家(State)退后一步而把责任推给私营部门和志愿团体——从广义上说推给公民的这样一种打算。”就是说,公共职能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等共同承担的。这就导致了行政责任模糊化趋势,即“制定政策的人和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便不清楚有关事务到底由谁负责。”[14]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种历史发展趋势,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间。在当下和以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政府管理职能在公共行政中仍会占主导地位。
在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政府职能转变后的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引导和规范”,“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由最初的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共同管理的模式,政府的职能在于规划、引导、推动行业发展,而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职能在于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监督成员履行行规行约,并为成员提供服务。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充当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之一就是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15]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于其“公益维护者”的身份。所以,维护公益是政府不可放弃的义务。虽然当代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从而导致了政府职责的转移与变化,但职责的转移与变化并不等于职责的放弃,维护公益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必然仍是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公益目标以减轻政府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置身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