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许可:技术支持与归责制度的创新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12283839556268条涉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运用的条款的梳理,我们认为行政许可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存在着以下关系:


  

  1.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就第28条的规定而言,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许可,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的就应予许可,不符合的就不应许可,比较客观,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非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管理。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该条款中的“法定条件、标准”无论是从严格规则主义进行解释,还是从立法意图进行扩大解释,都至少应该包括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从事许可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技术条件、法定技术标准,即由政府部门或国际性组织在权衡和折中的基础上加以制定的条件、标准。第55条涉及到技术标准、规范的具体应用。只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成为是否作出许可的主要依据。即使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这就是行政程序中所谓的说明理由制度。由于技术标准和规范是作出决定的技术依据,因此就构成说明理由中的主要内容。


  

  2.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行政许可法》一改以前“重许可、轻监管”的局面,用大量的条文来对许可监管作出规范。在许可监管中,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第62条是对行政检查、检验作出规定,第68条是明确了单位自检及监督改正制度。检查、检验、单位自检以及改正是否符合要求,必然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设立许可时所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到了许可监管阶段,这些技术依据就成为衡量监管许可是否合法的技术尺度。


  

  3.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成为行政许可决定的确认内容,构成许可决定的附属形式。行政许可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认可形式。但对于经过检测、检验、检疫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言,单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足以表明其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须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这样做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可信性,增强了许可机关的公信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