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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关系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主要是依据宪法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8]从二者的地位上看,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个常设内设机构而存在的。如果仅仅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看做是全国人大的附属机构,那也就不存在上述的职权关系问题了,因此,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属于全国人大,其职权也只能附属于全国人大,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自然也就享有。问题在于我国宪法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附属于全国人大的地位的同时,又在宪法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是来源于全国人大,而是来源于宪法的直接授权。这就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权力来源上就独立于全国人大,因此才会出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界定问题。


  

  由此可见,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关系上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来源上,存在着两种解释路径:一种是内部分权说,另一种是宪法授权说。内部分权说是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源全国人大的内部分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就是把它的一部分权力分给常委会行使。”[9]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分权的形式分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那么全国人大自然也就当然享有这些权力,因为这些权力本来就是属于全国人大的,只不过限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没法在现实中经常行使,因而才把自己的权力分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代替行使。比如范进学教授就认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拥有的所有职权,全国人大也自然可以行使。”[10]而宪法授权说则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其职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既然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是来源于宪法的授权,那么就要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按照宪法授予的职权界限行使,而不能脱离宪法依据进行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尽管内部分权说从本质上揭示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实上权力来源关系,但是在理论证成上,笔者更倾向于宪法授权说。理由如下:第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职权来源都是源于宪法的授权。如果认为全国人大常务会的职权来源于全国人大的内部分权,那么同样可以进一步追问全国人大的职权来源于哪里呢?因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都是源于宪法的授权。第二,尽管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事实上的附属关系,但是当宪法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分别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宪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下来的时候,那么即使是全国人大,也要遵守宪法的规定,严格恪守宪法赋予的职权。如果全国人大在享有自己的职权的同时也当然享有宪法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那么宪法就没有必要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的15项职权的同时,又在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多达21项的职权,而完全可以把全国人大的职权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条款中去,而没有必要分别加以详尽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界定原则


  

  由全国人大是否当然享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问题所引发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划分界限问题,只有在理论上厘清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界限,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才具有宪法依据,从而具有合法性依据。笔者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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