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执法为民”反映的,只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对各类国家机关的诸多“为民”要求之一,不宜撇开“立法”、“守法”等环节单独强调“执法为民”,也不宜于将其放在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这两项宪法准则平行的地位来论述。
这个提法在宪法、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中都找不到直接依据,还不是全党全民的共识,不宜作为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推广。
“服务大局”不能由各地各部门认定
“服务大局”的提法缺乏足够法理依据,且在实践中会造成宪法法律权威和中央权威的减损,也不适于用来表述法治理念。
宪法、党章、十七大报告本身就体现全党全国最大的大局,因而都没有、也不适宜将各地各部门可以各自表述的“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看待。
一个国家最大的大局只能有一个,大局只能由中央认定,不能由各地区各部门另行自主认定。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的内容提出,几乎等同于在法律生活实践中下放了“大局”认定权,难免造成各地各部门用“服务大局”的借口,来规避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的情况。
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看,大局首先和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地各部门不宜外在于宪法和法律体系谈论“服务大局”,否则“服务大局”势必成为各地各部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借口——事实上这种情况已不罕见。“服务大局”的提法,不仅不能用以指导讲究规范性的法律生活,相反倒是极易促成权力至上、以权压法的反法治行为。因为,“大局”是一个含义不明确、弹性极大的用语,全国有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乃至县、区、乡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武装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都有各自的“大局”。在各地各部门,“大局”往往都是由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或官员根据一时一地的判断或需要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