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递交国际法院
从实践看,将国际争端提交司法裁判的例子并不鲜见。中国从80年代后对各类国际司法机构日益重视。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都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具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条件。而且联合国规定的各国申报大陆架资源的日期日益临近。已有学者提出要警惕日本在申报报告中夹带钓鱼岛借此掠夺中国的大陆架资源。因此,我们应当提前做好法律上的各种准备。
(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这一主张最初是中国政府为解决钓鱼岛争端而首先倡议的。[12]提出中日两国共同开发海底资源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则可以搁置起来,留待后人解决。这一主张也可以推广到解决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争端,可以将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到中方主张的冲绳海沟之间确定为争议区域双方可以共同组建联合委员会进行协调沟通和组织开发,但不意味着双方改变自己的主权要求。与国际司法裁判相比,这一解决方法更加务实和经济。但要求当事双方都有共赢的良好愿望,任何一方都不能试图强行改变现状。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13]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结论
东海在前几年并不是中日双方关注的焦点,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映。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本问旨在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并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说明的是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双方的法理分歧。此部分由两个小部分组成,首先介绍了东海争端的历史背景和争端的原因。接下来主要分析了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中国坚决主张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来解决中日东海争端,而日本却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此部分详细阐述了关于大陆架划分的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用了较多的笔墨来阐述,得出了中日东海争端的关键在共识法律上,双方对大陆架划分所主张的法理依据的不同是双方产生矛盾的关键。第二部分主要对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进行深层次分析,并揭露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的真实目的,这也是此文要反映的又一个现实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在全面分析中日东海争端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可行性方案,希望这些方案能对目前中日两国东海争端的僵局的解决产生一定的作用。